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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订银行法三读 逾保险上限存款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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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二十八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银行法”及“存款保险条例”增订条文,法案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李纪珠说,现行法律保障每人一百万元存款上限,新增条文提供超过一百万元部分的优先偿还权,除进一步保障民众财产权,强化金融及社会的安定性。

李纪珠(不分区)等七十四人提案“银行法增订第六十四条之一条文草案”及“存款保险条例增订第十六条之一条文草案”,上午在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

李纪珠指出,若特定银行欲结束营业,须清偿的债务可分为“存款债务”及“非存款债务”,前者主要是一般百姓、中小企业有关存款的部分,后者则为银行间相互拆借的款项。

她表示,现行法律只保障每人新台币一百万元存款上限,超过的金额必须依清理银行资产后,按比例予以清偿。若一位民众在单一特定银行存款一百八十万元,除去一百万元受存保条例保障不受影响,另外八十万元还要与其他银行的“非存款债务”按比例清偿。

她说,若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精算出各赔三成,八十万元就只能拿回二十四万;非存款债务,即银行拆借款项也须清偿三成,“对一般百姓比较不利”,毕竟银行存款债务对象相对分散,一旦发生结束营业等情事,易引发挤兑等影响社会安定甚钜的情况。

李纪珠强调,增订条文规范中央存保公司在特定银行结束营业后,必须先清偿超过一百万元部分的金额,全部清偿完后才能处理非存款债务,“等于是给民众优先清偿权”,让民众存款因银行经营不善所受影响减至最低。

不过,她建议,民众应发挥自由市场经济中监督银行的功能,“不要把存款放在同一家银行,要多挑几家体质优良且制度健全的银行存钱”,善用中央存保公司所给予的每人在每家银行一百万元存款保障上限,尽量降低存款风险。

三读通过的银行法增订第六十四条之一条文内容为,“银行或金融机构经营不善,需进行债务清偿时,存款债务应优先于非存款债务。…”。

存款保险条例增订第十六条之一条文内容为,“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经主管机关指定依本条例处理要保机构,进行债务清偿时,该要保机构之存款债务应优先于非存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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