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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銀行法三讀 逾保險上限存款優先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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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十八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銀行法」及「存款保險條例」增訂條文,法案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紀珠說,現行法律保障每人一百萬元存款上限,新增條文提供超過一百萬元部分的優先償還權,除進一步保障民眾財產權,強化金融及社會的安定性。

李紀珠(不分區)等七十四人提案「銀行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存款保險條例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上午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李紀珠指出,若特定銀行欲結束營業,須清償的債務可分為「存款債務」及「非存款債務」,前者主要是一般百姓、中小企業有關存款的部分,後者則為銀行間相互拆借的款項。

她表示,現行法律只保障每人新台幣一百萬元存款上限,超過的金額必須依清理銀行資產後,按比例予以清償。若一位民眾在單一特定銀行存款一百八十萬元,除去一百萬元受存保條例保障不受影響,另外八十萬元還要與其他銀行的「非存款債務」按比例清償。

她說,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精算出各賠三成,八十萬元就只能拿回二十四萬;非存款債務,即銀行拆借款項也須清償三成,「對一般百姓比較不利」,畢竟銀行存款債務對象相對分散,一旦發生結束營業等情事,易引發擠兌等影響社會安定甚鉅的情況。

李紀珠強調,增訂條文規範中央存保公司在特定銀行結束營業後,必須先清償超過一百萬元部分的金額,全部清償完後才能處理非存款債務,「等於是給民眾優先清償權」,讓民眾存款因銀行經營不善所受影響減至最低。

不過,她建議,民眾應發揮自由市場經濟中監督銀行的功能,「不要把存款放在同一家銀行,要多挑幾家體質優良且制度健全的銀行存錢」,善用中央存保公司所給予的每人在每家銀行一百萬元存款保障上限,儘量降低存款風險。

三讀通過的銀行法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內容為,「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需進行債務清償時,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存款保險條例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內容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主管機關指定依本條例處理要保機構,進行債務清償時,該要保機構之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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