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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通过侦查中智障被告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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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五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修正案”,未来被告若是因智能障碍无法从事完全陈述、又未选任辩护人者,于侦查过程时,检察官就应指定律师为他辩护。

现行刑事诉讼法已规定,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为高等法院管辖的案件、被告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他辩护。

修法提案人、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徐中雄(台中县)于条文初审时表示,智能障碍者因智力不足,通常不具完整表达及识别能力,不论在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都应指定公设辩护人,给予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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