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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偵查中智障被告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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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五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案」,未來被告若是因智能障礙無法從事完全陳述、又未選任辯護人者,於偵查過程時,檢察官就應指定律師為他辯護。

現行刑事訴訟法已規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審為高等法院管轄的案件、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他辯護。

修法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徐中雄(台中縣)於條文初審時表示,智能障礙者因智力不足,通常不具完整表達及識別能力,不論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都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給予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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