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劳教制度系列(一)访高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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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安娜采访报导)在中国横行半个世纪的劳教制度,被国际间称为独立于任何法律之外的一种大面积迫害人类的机制,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黑洞”。本系列报道将请高志晟律师、中国法学家赵远明先生从法律角度分析劳教制度的违法性,黄国华先生,林慎立先生,马亚莲女士,毛恒凤女士从他们的亲身经历向读者展示中国劳教制度的残酷与黑暗。本系列一是根据高志晟律师接受采访谈话整理.

高志晟律师:
劳教制度违反宪法

中国的劳教制度就像中国共产党恶贯满盈的罪恶一样,成了过街老鼠。中国劳教制度的违法性不仅是恶名昭著,几乎是国内外人人知道到这一制度的,都知道它是非法的。

它的奇特,尤其对于一个政权来说怪诞在哪里呢?它们自己制定的宪法,它们又制定了这种赤裸裸的践踏宪法的制度。事实上中国的劳教制度从五十年代起就是一个赤裸裸违反宪法的制度。虽然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比方说中国的刑法、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国的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国的立法法。一系列这样的法律,宪法和基本法律都和这一恶名昭著的制度冲突。但是我们有时候感觉到无奈的就是,半个世纪来,中共这一暴力集团在所有的人都给它指出来,说它自己的行为违法了它自己制定的法律时,它都会用它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对抗,它绝对不去改。

劳教制度本身对于一个凶残的专制法西斯暴政来讲这是一个得心应手的工具。它可以不通过任何法律的批准程序,不通过任何控诉程序,更不通过审判程序,仅仅通过公安上的行政程序,一个派出所的所长,一个派出所的基层民警,就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炮制最终完成对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的剥夺。因为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检查院批准和法院的决定,不受逮捕,这是中国的宪法自己规定的。同时中国的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和宪法,和基本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是无效的。但是人们看到的却是一个持续令人痛心的程度。

没有宪政机制 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所以我们有时候,外部世界可能感觉到我们的言语有些过激,你把这说成是一个赤裸裸的犯罪集团,一个黑社会集团,一点都不过分。即便是黑社会集团,他们制定的规则他们都要去遵守,但是中国共产党不是这么回事,它制定的东西它从来不遵守。最近几年中国又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任何有涉剥夺人身自由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包括财产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法律都应当由基本法律来调整。

而什么叫基本法律,宪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基本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叫基本法律。也就是说根据中国的《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在部门上根本就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利。就像你不能要求男人去分娩,男人去怀孕生孩子一样,但是中国可以完成这种荒诞。再比如,中国的立法法,所谓中国的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一定要由基本法律来规范,而基本法律当然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但是它不遵守,你却没有任何制约它的机制。

中国的劳教制度对中国的宪法的破坏,和对整个中国法律基础的破坏,还反映出另一个人们多年来不太注意的问题,就是事实上中国是没有宪法的。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谁都明白,宪法没有宪政机制,任何言词华丽的宪法都是一纸空文。宪法原本就是写在纸上的权利,如果没有宪政制度去保障纸上权力实现的话,它永远是纸上的功能。

老话题 新话题

所以外部世界根本不明白今天的中国为什么有力量的人可以赤裸裸的践踏宪法而人们没有任何办法,因为人们对任何破坏宪法的机制,任何破坏宪法的暴行,这个社会根本就没有设立惩罚机制,也就是没有宪政制度。所以劳教制度是野蛮保证的伴身物,它将伴随中共丑恶生命到始终。也许他们在未来的几年内基于国内外的长期呼吁的压力,或者说它根本不关心这方面的压力,它可能关心到它这种丑陋生命终结前,它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它可能放弃这一荒诞的制度,但是千万不要认为它会基于法律或法制的价值去放弃劳教制度, 而有时为了巩固它的政权,才有可能在未来几年内不得不放弃这样的制度。

所以劳教制度违反宪法,违反人类基本法制的故事是一个老话题,但是它永远也是个新话题。因为在一个由政府的国家里,政府选择赤裸裸破坏践踏宪法,这在人类当中不能说是绝无仅有,也只有共产专制国家才会有这样的现象。所以人们永远应当把它当作一个新话题,去提醒外部世界,去提醒共产专制制度对人民的残害。

虽然大面积的,群体的被劳教,人们接受了这种屈辱,人们经历了这种苦难,但并不意味着人们承认它的合法。
半个多世纪,人们应当认识到这种邪恶的共产专制和法制永远是两个格格不入的话题,就像人们精心的培育一只公鸡,企图让公鸡生蛋一样,这是很荒唐的。所以共产专制下人类体制今天还没有出现共产专制给人民带来民主,自由和法制这样的局面。所以就应当彻底的改变它。

资料:
所谓的中国劳教制度,是195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近五十年来,这种制度不仅没有随着整个人类的进步发展消失,却在中国这种体制下愈演愈烈。它已成为凌驾法律之上,假法律之名行迫害之实的一个社会大毒瘤。

(文内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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