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北外开除女博士:我被开除的前前后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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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8日讯】(接上文)

对北外开除决定的质疑 1. 作案说法及其时间的变更北京外国语大学首次(06/02/24)调查此事时,公然、明确声称,经市公安局立案调查确定,我在06年寒假期间,即06年1月上旬至2月中下旬,用北京房间电话拨号上网给导师X教授发送攻击性电子邮件。可在我当场出示回家往返车票及随后上交了假期住院证明后,

北京外国语大学06年4月24日对我宣布的开除处分决定有意绕开了06年寒假(我离京期间),将我“犯罪”的时间改定为05年9月以后,并增加了许多莫名的罪名,例如,攻击的对象变成了三位老师;攻击的方式不仅仅如当初所声称的那样:用北京房间电话上网攻击导师,而发展为用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小广告等各种能想象到的方式攻击、恐吓、骚扰多位老师。

既然北外声称北京市公安局早已对我攻击导师的事件立案侦查,并且有了“司法鉴定”、“确凿证据”,为何至今未有任何公安人员找我谈过话,或者对我进行过任何处罚?“北京市公安局的侦查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鉴定”在哪里?北外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

确凿证据”又在哪里? 既然我恶意攻击、骚扰、恐吓老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一桩铁案”,北外还以此为“依据”与“证据”将我开除学籍,为何至今不出示这些“确凿证据”? 为何如今在新闻媒体、记者的追问下,北外校方,包括各位受到我以各种方式“攻击”、

“恐吓”与“骚扰”的老师,至今没有出示所谓确凿证据?北外发言人为何至今还在新闻报道中公开搪塞说“将考虑是否向媒体公开所掌握的证据”?我,一位年龄不小、身患多种疾病、面临各种困境、论文压力颇大、外地来京读书的单身女人,怎可能有精力、有时间、用如此丰富的想象力与方法,攻击这么多的老师?尤其是在我苦读四年、马上就要进行论文答辩、拿到博士学位的前夕?

北外处分决定原文如下: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外校字[2006]015号 XX,女,现年46岁,中共党员。该生于2002年9月考入我校攻读英语语言文学专业博士学位,导师为XXX教授。

2006年1月12日,XXX教授到我校保卫处报案,称其自2005年9月起,有人连续用小广告、手机短信、电话和电子邮件对其进行辱骂、恐吓和人身攻击,使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接报后,我校迅速与X学院及北京市公安局取得联系,共同对此案展开了调查。

经过北京市公安局的侦查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鉴定得知,对XXX教授在网上进行辱骂、人身攻击,利用小广告等形式进行骚扰的行为均系XX所为。另查出XX利用小广告形式对张中载、张惠文两位老师也进行了骚扰活动。以上情况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真相查清后,XXX教授明确表示其拒绝再担任XX的博士生导师。鉴于此,我校英语学院学术委员会作出决议:“XX同学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目前,XXX教授已经提出不再继续担任XX的博士导师。我院学术委员会一致认为XX同学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请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处理”。

我校认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及我校《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50条、第65条的规定,XX同学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学校可以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2006年4月18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给予XX开除学籍的处分。

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于本决定书送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校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06年4月18日

北外申诉处理决定书原文如下: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外校字[2006]019号

2006年4月29日,XX不服北外校字[2006]015号《关于开除博士研究生XX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提出申诉。5月8日(4月29日—-5月7日为公休假期),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XX的书面申诉,并予以受理。

5月10日上午,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XX的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和复审。

经复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我校作出的北外校字[2006]015号《关于开除博士研究生XX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XX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处分决定。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06年5月12日

北外的处分决定绕开我不在北京的时间,将“攻击导师”的时间更改为2005年9月以后,对此我提出质疑: [1]如果攻击、恐吓导师的时间不是06年寒假,北外保卫处为何说经公安局立案调查确定我在06年寒假期间用北京房间电话上网攻击导师?他们是否在撒谎?他们当时出示的那么多此期间发送的电子邮件打印件是怎么回事?该如何解释? [2]如果我自05年9月起就对导师进行恐吓、骚扰、攻击,为何让我开题通过并决定06年5月进行论文答辩?

[3]06年寒假期间给老师发送那么多电子邮件的人是谁?是真有此事,还是人工制造、有意陷害?

2. 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是指行政程序中不合法取得的证据。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主要基于两点原因,一是行政程序合法性要求,二是证据合法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条的两个条件是选择性的,即一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就构成非法证据。” (引自《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6月 51-52页)自北京外国语大学首次找我“调查”此事至今,已几个月时间过去了。除他们第一次给我出示的那几十份莫名的“证据”外,北京外国语大学没有出示过任何其他证据,包括他们所说的手机短信、本人发送的攻击老师的电子邮件或什么小广告。

最近采访我的两位记者透露,据北外发言人说:1.“证据”在我电脑的“恢复程序”中,

如骚扰几位老师小广告的底稿;2.此“恢复程序”是由专业电脑程序恢复公司实施、签字的;3.因考虑到我原工作单位的保密性,所以没有出示其“证据”。

首先,我对他们的非法取证程序提出质疑: [1] 在他们用欺诈、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行拿走我私人电脑之前,没有出示过任何我的“犯罪”证据,因此他们后来实施的取证手段、过程及其结果都极不透明,是非法的。

[2] 在没有征得我本人的同意下,他们没有任何权力擅自对我的个人电脑进行所谓“程序恢复”。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第二,我对他们至今未出示的所谓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质疑: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我从未用过什么小广告骚扰老师,为何在我的电脑“恢复程序”中出现了所谓“底稿”?这种“底稿”的真实性何在?

[3] 我的笔记本电脑被强行拿走时没有进行封存和电脑内容登记,电脑也未设置密码,因此很难保证其目前“内容”的真实性。

[4] “专业电脑程序恢复公司”对此“恢复程序”的实施、签字具体时间是何时?在非法占有我个人电脑数月后才去找专业电脑程序恢复公司实施恢复,其中时间空间很大,谁能保证其间不发生什么故事?

[5] 如果真如北外开除决定书上所说,此事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何至今不出示其“确凿证据”?

[6] 北京外国语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依据及“证据”,与“考虑我原工作单位保密性”有何关联?难道开除我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学籍的理由及其依据、证据就是因为“原工作单位保密”吗?既然我因攻击导师违反北外校规被开除,证据与军队的保密性又有何关系?以此作为不出示证据的借口,令人信服吗?

3. 非法处理程序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条例》第25条—-处分决定的程序—-规定,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校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北京外国语大学,包括我的导师,至今未给过我任何说话、陈述与申辩的机会,未做到上述规定的任何一条,对我所出示的不在场证据也从未采纳、提及或给予任何解释、说明。

4. 引用法律法规如儿戏 据北外校字[2006]015号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认定,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50条、第65条的规定,并因此被开除学籍。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条例》第6条第3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并受到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第7条规定,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本人从未违反过治安管理规定,更未因此受到过任何处罚或处分,不知引用此法规与我有什么关系?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第65条相似,有8款具体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组织非法集会和游行、破坏安定团结;

(2) 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

(4) 有偷窃行为,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酗酒滋事、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

(5) 制造和散布谣言或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

(6) 考试作弊情节严重以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

(7)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的管理秩序;或者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8) 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请问我触犯了其中哪一款? 《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50条内容:学生可组织学生社团。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本校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

请问此条款该作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 对北外发言人的质疑 近日来,我接受记者采访较多,亲自读到对此事件报道的机会较少。现就我读到的《京华时报》6月1日题为“北外开除女博士生起争议”报道中两位北外老师的发言提出质疑。

首先质疑那位“北外党委宣传部李女士”对我的攻击。本人从未有幸认识或者见过那位“

北外党委宣传部李女士”,她为何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她在何时、从何人、何处了解我“

这个人比较偏激,报复心理强”?证据何在?据那位“北外党委宣传部李女士”在报道中说,我“曾在校园里张贴一张低价转让轿车的小广告。小广告下面写着张中载老师的手机号和办公电话。” 第一,这位我从未谋面的李女士曾在何时、何处看到我在校园里张贴一张低价转让轿车的小广告?证据何在? 第二,我本人从不知道张中载老师拥有轿车及需要将其转让的消息; 第三,我至今不知道张中载老师的手机号和办公室电话。我与张老师联系都是用导师给我的张老师住宅电话。

第四, 这位我从未谋面的李女士从何处得知我“对讲课报酬不满意”,并因此“跟张老师发生矛盾”的?证据何在?这种“对讲课报酬不满意”的无聊闲言,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有何关系?

其次,我对张惠文老师所谓“曾收到我的短信,诅咒她不得好死”的说法提出质疑。自与张惠文老师相识、全身心协助她工作到最终因其对我恶意诽谤而伤害友谊和感情、彼此不说话至今,我从未说过她任何难听话。既然张惠文老师说有此类诅咒手机短信,为何不当场出示给记者看,让广大读者对我的“恶劣品质”有更真实、更令人信服的认识?

新闻媒体失实之处自媒体对此事件披露后,出现了各种扭曲事实的报道与说法。原打算对几篇我读到的新闻媒体扭曲事实的报道逐一驳斥与说明,免得大家被误导,但现在我改变主意了。一则我的健康与精神状况不允许,时间和精力不够;二来每个人、每份报纸都有自己独特的表述权利。尽管我是当事人和受害者,对此事件的详情、经过更了解,但我没有精力和权利去制止他人对此事的不同表述与看法。

同样一件事,报道的角度与措辞不同,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新闻报道的内容与批评角度,可以真实反映其中文水平、理解与领悟力,尤其是在其看似客观的报道后的真正倾斜角度与心理偏向,反映出该记者、该报纸的水平及其客观与功利程度。如果一位记者无法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的真相,或者其理解力、表达力有问题,常常“无意地”误导读者,甚至连自己写出的稿件内容都无法把握与解释,那么他实在不配当新闻记者。

最近许多报纸并没有客观、公平地报道此事件,对于我真实、客观的陈述、我提供的白纸黑字的证据、法规与信件,在其报道的关键处常常被突然“忘记”或者常被“无意”地“忽略”,而对北外某些人没有任何证据、与此处分决定无关的无聊闲言与人身攻击却似乎津津乐道、详细报道。

现以6月1日《京华时报》报道中一句失实叙述为例。该报道说,“卫英说,她和3位老师都没有正面冲突,不至于对他们进行骚扰和恐吓”。我与北外几位老师的关系与交往过程,已经客观、真实地多次向采访记者叙述,在这封信中也同样进行了真实、客观的描述。

那么,《京华时报》该如何解释“没有正面冲突”和“不至于对他们进行骚扰和恐吓”这种想象空间很大、极易引起误导的报道?多数读者一定会认为,虽 “没有正面冲突”,但也许会有某种“背后的”或者“心理上的”冲突?“不至于对他们进行骚扰和恐吓”:尽管未达到对其“进行骚扰和恐吓”的程度,但心里的怨恨一定会有,很可能会发生某些故事。

本人处境及对此事结局的预料 几乎所有读过此事件的报道、关心此事件发展的读者朋友都认为此事很蹊跷,背后肯定有故事;记者也多次请我对此事件的背景发表看法,我回避了。

是的,你们的感觉与推测没错:此事件发生的确有着复杂的背景与渊源,实属蓄谋已久的恶意诬陷与报复,只不过是以突然、意外的方式与借口出现罢了,而且接下来还会有更多借口、结局更糟的系列事件。尽管早有预料,但此事件的莫名借口、突发性及其处理方法、手段及结果,对我一个孤单无助的女学生、女教师来说,实在是太过分、太狠毒、太绝,没给我留下一点儿退路。其中的故事很多、很长。对此,我目前不想多谈。日后有精力、有机会再慢慢讲给大家听。

此事件发生至今,我接连不断地受到威胁、恐吓与骚扰,人身安全至今没有保障;只要我走出房门,就有人跟踪我、甚至对我进行拍照;无论是去饭馆、餐厅吃饭、还是去超市购物、去医院看病、在外打电话,都有人近在咫尺、毫不掩饰、肆无忌惮地进行监视、监听;我平日常光顾的餐厅、商店等处的工作、管理人员,现已开始回避我,猜测、议论我的身份与人品;比较了解情况的律师和朋友劝我为安全起见尽快另找住处、远离北外;千里之外的同事、同学打来电话询问:我是否因涉嫌犯罪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扣留或拘捕?会不会被判刑、坐牢?我被非法拿走的个人电脑中一些个人隐私与感情经历被传播的纷纷扬扬…… 看来,我这位普通学者、普通教师的重要性还真不可低估呢!无论是声名显赫还是臭名远扬,我如今总算是有了点“名气”。其实,我一个普通学者、普通教师与普通女人,只渴望能够早日毕业,能够早日有幸找到能互相体谅与关心、能善解人意的爱人,成立个家庭,能够健康、平淡地度过余生,从不敢有其他奢望。

对于同事、同学对此事件采取的回避态度,我不怪他们,能够理解:毕竟他们还得在北外取得学位或在北外工作和生活,或需要在学界名流的举荐与栽培下,有更好、更光明的前程……。如换了我,也有可能采取这种态度、这种处理方法。

对于北京外国语大学将我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非法取证程序、非法处理程序、非法证据、荒谬地引用法律法规的做法;此突发事件对我个人健康、精神、名誉及隐私权的严重侵害与后果;北外个别人在报道中对我毫无证据的恶意攻击、甚至毫不脸红地撒谎……,我无法理解、不能原谅。身为名牌大学的领导、为人师表受人尊敬的老师,怎么能毫无证据地攻击他人?怎么能够不顾事实、随意撒谎呢?对于此事件的最终结果,我并不乐观。我的律师曾多次告诉我:这种对学校领导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十有八九是以败诉收场。我,一位没有任何背景与后台、外地来京读书、身患多种疾病、孤单无助的女学生、女教师,怎么有可能、有精力与全国著名高校、学界名流,一个如此庞大、社会关系网如此广阔的高智商团体打官司?又怎能打得赢?我知道,这件事的结局不会很好,且随后而来的打击报复还在等着我,但我还是要竭力奋争。对于打赢这场官司、恢复学籍,我并不抱太大奢望。我一直认为,名誉、人格与清白比这个学位、学籍更重要。我办事、做人都很认真。如果这场纠纷以我的失败告终,只要我还活着,我就会用余生的全部时间和精力奋力讨回清白与公道,否则会死不瞑目。

再见了,朋友们!

希望今后还能有机会和你们谈谈我的心里话,谈谈此事件的真实内幕与最终结局,谈谈我的冤屈和故事……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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