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北外開除女博士:我被開除的前前後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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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8日訊】(接上文)

對北外開除決定的質疑 1. 作案說法及其時間的變更北京外國語大學首次(06/02/24)調查此事時,公然、明確聲稱,經市公安局立案調查確定,我在06年寒假期間,即06年1月上旬至2月中下旬,用北京房間電話撥號上網給導師X教授發送攻擊性電子郵件。可在我當場出示回家往返車票及隨後上交了假期住院証明後,

北京外國語大學06年4月24日對我宣布的開除處分決定有意繞開了06年寒假(我離京期間),將我“犯罪”的時間改定為05年9月以後,並增加了許多莫名的罪名,例如,攻擊的對象變成了三位老師;攻擊的方式不僅僅如當初所聲稱的那樣:用北京房間電話上網攻擊導師,而發展為用電話、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小廣告等各種能想象到的方式攻擊、恐嚇、騷擾多位老師。

既然北外聲稱北京市公安局早已對我攻擊導師的事件立案偵查,並且有了“司法鑒定”、“確鑿証據”,為何至今未有任何公安人員找我談過話,或者對我進行過任何處罰?“北京市公安局的偵查和司法鑒定機構的技術鑒定”在哪裡?北外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

確鑿証據”又在哪裡? 既然我惡意攻擊、騷擾、恐嚇老師的“事實清楚、証據確鑿”,是“一樁鐵案”,北外還以此為“依據”與“証據”將我開除學籍,為何至今不出示這些“確鑿証據”? 為何如今在新聞媒體、記者的追問下,北外校方,包括各位受到我以各種方式“攻擊”、

“恐嚇”與“騷擾”的老師,至今沒有出示所謂確鑿証據?北外發言人為何至今還在新聞報道中公開搪塞說“將考慮是否向媒體公開所掌握的証據”?我,一位年齡不小、身患多種疾病、面臨各種困境、論文壓力頗大、外地來京讀書的單身女人,怎可能有精力、有時間、用如此豐富的想象力與方法,攻擊這麼多的老師?尤其是在我苦讀四年、馬上就要進行論文答辯、拿到博士學位的前夕?

北外處分決定原文如下:

北京外國語大學 北外校字[2006]015號 XX,女,現年46歲,中共黨員。該生於2002年9月考入我校攻讀英語語言文學專業博士學位,導師為XXX教授。

2006年1月12日,XXX教授到我校保衛處報案,稱其自2005年9月起,有人連續用小廣告、手機短信、電話和電子郵件對其進行辱罵、恐嚇和人身攻擊,使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接報後,我校迅速與X學院及北京市公安局取得聯系,共同對此案展開了調查。

經過北京市公安局的偵查和司法鑒定機構的技術鑒定得知,對XXX教授在網上進行辱罵、人身攻擊,利用小廣告等形式進行騷擾的行為均系XX所為。另查出XX利用小廣告形式對張中載、張惠文兩位老師也進行了騷擾活動。以上情況証據確鑿,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真相查清後,XXX教授明確表示其拒絕再擔任XX的博士生導師。鑒於此,我校英語學院學術委員會作出決議:“XX同學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目前,XXX教授已經提出不再繼續擔任XX的博士導師。我院學術委員會一致認為XX同學不適合繼續攻讀博士學位,請學校相關部門根據規定進行處理”。

我校認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及我校《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第50條、第65條的規定,XX同學嚴重影響了學校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並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學校可以對其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

2006年4月18日,學校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給予XX開除學籍的處分。

如對本處分決定有異議,可於本決定書送達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我校學生申訴復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北京外國語大學 2006年4月18日

北外申訴處理決定書原文如下:

北京外國語大學 北外校字[2006]019號

2006年4月29日,XX不服北外校字[2006]015號《關於開除博士研究生XX學籍的處分決定書》,提出申訴。5月8日(4月29日—-5月7日為公休假期),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收到XX的書面申訴,並予以受理。

5月10日上午,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對XX的申訴事項,進行調查和復審。

經復審,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我校作出的北外校字[2006]015號《關於開除博士研究生XX學籍的處分決定書》,事實清楚,証據確鑿,對XX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維持原處分決定。

北京外國語大學 2006年5月12日

北外的處分決定繞開我不在北京的時間,將“攻擊導師”的時間更改為2005年9月以後,對此我提出質疑: [1]如果攻擊、恐嚇導師的時間不是06年寒假,北外保衛處為何說經公安局立案調查確定我在06年寒假期間用北京房間電話上網攻擊導師?他們是否在撒謊?他們當時出示的那麼多此期間發送的電子郵件打印件是怎麼回事?該如何解釋? [2]如果我自05年9月起就對導師進行恐嚇、騷擾、攻擊,為何讓我開題通過並決定06年5月進行論文答辯?

[3]06年寒假期間給老師發送那麼多電子郵件的人是誰?是真有此事,還是人工制造、有意陷害?

2. 非法証據 “非法証據是指行政程序中不合法取得的証據。其不能作為行政訴訟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主要基於兩點原因,一是行政程序合法性要求,二是証據合法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証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証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該條的兩個條件是選擇性的,即一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二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二者只要具備其一就構成非法証據。” (引自《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4年行政審判案例卷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6月 51-52頁)自北京外國語大學首次找我“調查”此事至今,已幾個月時間過去了。除他們第一次給我出示的那幾十份莫名的“証據”外,北京外國語大學沒有出示過任何其他証據,包括他們所說的手機短信、本人發送的攻擊老師的電子郵件或什麼小廣告。

最近採訪我的兩位記者透露,據北外發言人說:1.“証據”在我電腦的“恢復程序”中,

如騷擾幾位老師小廣告的底稿;2.此“恢復程序”是由專業電腦程序恢復公司實施、簽字的;3.因考慮到我原工作單位的保密性,所以沒有出示其“証據”。

首先,我對他們的非法取証程序提出質疑: [1] 在他們用欺詐、恐嚇等非法手段強行拿走我私人電腦之前,沒有出示過任何我的“犯罪”証據,因此他們後來實施的取証手段、過程及其結果都極不透明,是非法的。

[2] 在沒有征得我本人的同意下,他們沒有任何權力擅自對我的個人電腦進行所謂“程序恢復”。

[3]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証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下列証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証據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証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証據材料。

第二,我對他們至今未出示的所謂証據的合法性、真實性提出質疑: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証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應當從以下方面審查証據的合法性:

(一)証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証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響証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証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証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 我從未用過什麼小廣告騷擾老師,為何在我的電腦“恢復程序”中出現了所謂“底稿”?這種“底稿”的真實性何在?

[3] 我的筆記本電腦被強行拿走時沒有進行封存和電腦內容登記,電腦也未設置密碼,因此很難保証其目前“內容”的真實性。

[4] “專業電腦程序恢復公司”對此“恢復程序”的實施、簽字具體時間是何時?在非法佔有我個人電腦數月後才去找專業電腦程序恢復公司實施恢復,其中時間空間很大,誰能保証其間不發生什麼故事?

[5] 如果真如北外開除決定書上所說,此事件“事實清楚、証據確鑿”,為何至今不出示其“確鑿証據”?

[6] 北京外國語大學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依據及“証據”,與“考慮我原工作單位保密性”有何關聯?難道開除我在北京外國語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學籍的理由及其依據、証據就是因為“原工作單位保密”嗎?既然我因攻擊導師違反北外校規被開除,証據與軍隊的保密性又有何關系?以此作為不出示証據的借口,令人信服嗎?

3. 非法處理程序 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5條規定,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証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條例》第25條—-處分決定的程序—-規定,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程序的若幹規定》第10條規定: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學生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學校應當充分聽取擬被處分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程序的若幹規定》第11條規定:對擬被處分學生陳述和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証據,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應進行復核。擬被處分學生提出的事實、理由、証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程序的若幹規定》第17條規定:學校擬對學生處以開除學籍處分時,應當書面告知擬被處分學生有要求聽証的權利。

北京外國語大學,包括我的導師,至今未給過我任何說話、陳述與申辯的機會,未做到上述規定的任何一條,對我所出示的不在場証據也從未採納、提及或給予任何解釋、說明。

4. 引用法律法規如兒戲 據北外校字[2006]015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認定,我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第50條、第65條的規定,並因此被開除學籍。

《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並受到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第7條規定,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本人從未違反過治安管理規定,更未因此受到過任何處罰或處分,不知引用此法規與我有什麼關系? 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與《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第第65條相似,有8款具體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 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行為;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組織非法集會和遊行、破壞安定團結;

(2) 觸犯國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違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情節嚴重;

(4) 有偷竊行為,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酗酒滋事、賭博、打架鬥毆情節嚴重;

(5) 制造和散布謠言或進行人身攻擊,情節嚴重;

(6) 考試作弊情節嚴重以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影響惡劣;

(7) 違反學校管理規定,嚴重影響學校的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的管理秩序;或者侵害其他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

(8) 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情節嚴重。

請問我觸犯了其中哪一款? 《北京外國語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第50條內容:學生可組織學生社團。在校學生可以申請加入本校學生社團,學生成立社團,須提出社團宗旨、章程、活動內容、形式和負責人等內容的書面申請,報學校團委批準。

請問此條款該作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 主要事實不清、証據不足的;

2. 適用依據錯誤的;

3. 違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 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5. 對北外發言人的質疑 近日來,我接受記者採訪較多,親自讀到對此事件報道的機會較少。現就我讀到的《京華時報》6月1日題為“北外開除女博士生起爭議”報道中兩位北外老師的發言提出質疑。

首先質疑那位“北外黨委宣傳部李女士”對我的攻擊。本人從未有幸認識或者見過那位“

北外黨委宣傳部李女士”,她為何對我進行人身攻擊?她在何時、從何人、何處了解我“

這個人比較偏激,報復心理強”?証據何在?據那位“北外黨委宣傳部李女士”在報道中說,我“曾在校園裡張貼一張低價轉讓轎車的小廣告。小廣告下面寫著張中載老師的手機號和辦公電話。” 第一,這位我從未謀面的李女士曾在何時、何處看到我在校園裡張貼一張低價轉讓轎車的小廣告?証據何在? 第二,我本人從不知道張中載老師擁有轎車及需要將其轉讓的消息; 第三,我至今不知道張中載老師的手機號和辦公室電話。我與張老師聯系都是用導師給我的張老師住宅電話。

第四, 這位我從未謀面的李女士從何處得知我“對講課報酬不滿意”,並因此“跟張老師發生矛盾”的?証據何在?這種“對講課報酬不滿意”的無聊閑言,與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有何關系?

其次,我對張惠文老師所謂“曾收到我的短信,詛咒她不得好死”的說法提出質疑。自與張惠文老師相識、全身心協助她工作到最終因其對我惡意誹謗而傷害友誼和感情、彼此不說話至今,我從未說過她任何難聽話。既然張惠文老師說有此類詛咒手機短信,為何不當場出示給記者看,讓廣大讀者對我的“惡劣品質”有更真實、更令人信服的認識?

新聞媒體失實之處自媒體對此事件披露後,出現了各種扭曲事實的報道與說法。原打算對幾篇我讀到的新聞媒體扭曲事實的報道逐一駁斥與說明,免得大家被誤導,但現在我改變主意了。一則我的健康與精神狀況不允許,時間和精力不夠;二來每個人、每份報紙都有自己獨特的表述權利。盡管我是當事人和受害者,對此事件的詳情、經過更了解,但我沒有精力和權利去制止他人對此事的不同表述與看法。

同樣一件事,報道的角度與措辭不同,會產生完全不同的效果。新聞報道的內容與批評角度,可以真實反映其中文水平、理解與領悟力,尤其是在其看似客觀的報道後的真正傾斜角度與心理偏向,反映出該記者、該報紙的水平及其客觀與功利程度。如果一位記者無法客觀地報道新聞事實的真相,或者其理解力、表達力有問題,常常“無意地”誤導讀者,甚至連自己寫出的稿件內容都無法把握與解釋,那麼他實在不配當新聞記者。

最近許多報紙並沒有客觀、公平地報道此事件,對於我真實、客觀的陳述、我提供的白紙黑字的証據、法規與信件,在其報道的關鍵處常常被突然“忘記”或者常被“無意”地“忽略”,而對北外某些人沒有任何証據、與此處分決定無關的無聊閑言與人身攻擊卻似乎津津樂道、詳細報道。

現以6月1日《京華時報》報道中一句失實敘述為例。該報道說,“衛英說,她和3位老師都沒有正面沖突,不至於對他們進行騷擾和恐嚇”。我與北外幾位老師的關系與交往過程,已經客觀、真實地多次向採訪記者敘述,在這封信中也同樣進行了真實、客觀的描述。

那麼,《京華時報》該如何解釋“沒有正面沖突”和“不至於對他們進行騷擾和恐嚇”這種想象空間很大、極易引起誤導的報道?多數讀者一定會認為,雖 “沒有正面沖突”,但也許會有某種“背後的”或者“心理上的”沖突?“不至於對他們進行騷擾和恐嚇”:盡管未達到對其“進行騷擾和恐嚇”的程度,但心裡的怨恨一定會有,很可能會發生某些故事。

本人處境及對此事結局的預料 幾乎所有讀過此事件的報道、關心此事件發展的讀者朋友都認為此事很蹊蹺,背後肯定有故事;記者也多次請我對此事件的背景發表看法,我回避了。

是的,你們的感覺與推測沒錯:此事件發生的確有著復雜的背景與淵源,實屬蓄謀已久的惡意誣陷與報復,只不過是以突然、意外的方式與借口出現罷了,而且接下來還會有更多借口、結局更糟的系列事件。盡管早有預料,但此事件的莫名借口、突發性及其處理方法、手段及結果,對我一個孤單無助的女學生、女教師來說,實在是太過分、太狠毒、太絕,沒給我留下一點兒退路。其中的故事很多、很長。對此,我目前不想多談。日後有精力、有機會再慢慢講給大家聽。

此事件發生至今,我接連不斷地受到威脅、恐嚇與騷擾,人身安全至今沒有保障;只要我走出房門,就有人跟蹤我、甚至對我進行拍照;無論是去飯館、餐廳吃飯、還是去超市購物、去醫院看病、在外打電話,都有人近在咫尺、毫不掩飾、肆無忌憚地進行監視、監聽;我平日常光顧的餐廳、商店等處的工作、管理人員,現已開始回避我,猜測、議論我的身份與人品;比較了解情況的律師和朋友勸我為安全起見盡快另找住處、遠離北外;千裡之外的同事、同學打來電話詢問:我是否因涉嫌犯罪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扣留或拘捕?會不會被判刑、坐牢?我被非法拿走的個人電腦中一些個人隱私與感情經歷被傳播的紛紛揚揚…… 看來,我這位普通學者、普通教師的重要性還真不可低估呢!無論是聲名顯赫還是臭名遠揚,我如今總算是有了點“名氣”。其實,我一個普通學者、普通教師與普通女人,只渴望能夠早日畢業,能夠早日有幸找到能互相體諒與關心、能善解人意的愛人,成立個家庭,能夠健康、平淡地度過余生,從不敢有其他奢望。

對於同事、同學對此事件採取的回避態度,我不怪他們,能夠理解:畢竟他們還得在北外取得學位或在北外工作和生活,或需要在學界名流的舉薦與栽培下,有更好、更光明的前程……。如換了我,也有可能採取這種態度、這種處理方法。

對於北京外國語大學將我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非法取証程序、非法處理程序、非法証據、荒謬地引用法律法規的做法;此突發事件對我個人健康、精神、名譽及隱私權的嚴重侵害與後果;北外個別人在報道中對我毫無証據的惡意攻擊、甚至毫不臉紅地撒謊……,我無法理解、不能原諒。身為名牌大學的領導、為人師表受人尊敬的老師,怎麼能毫無証據地攻擊他人?怎麼能夠不顧事實、隨意撒謊呢?對於此事件的最終結果,我並不樂觀。我的律師曾多次告訴我:這種對學校領導機關提起的行政訴訟,十有八九是以敗訴收場。我,一位沒有任何背景與後台、外地來京讀書、身患多種疾病、孤單無助的女學生、女教師,怎麼有可能、有精力與全國著名高校、學界名流,一個如此龐大、社會關系網如此廣闊的高智商團體打官司?又怎能打得贏?我知道,這件事的結局不會很好,且隨後而來的打擊報復還在等著我,但我還是要竭力奮爭。對於打贏這場官司、恢復學籍,我並不抱太大奢望。我一直認為,名譽、人格與清白比這個學位、學籍更重要。我辦事、做人都很認真。如果這場糾紛以我的失敗告終,只要我還活著,我就會用余生的全部時間和精力奮力討回清白與公道,否則會死不瞑目。

再見了,朋友們!

希望今後還能有機會和你們談談我的心裡話,談談此事件的真實內幕與最終結局,談談我的冤屈和故事……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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