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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冥要债 损人名声判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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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女子陈美玉欠陈柳蓉6万多元,陈柳蓉认为对方不还,在对方家门口贴上写有“欠债不还”、“欠债”等字条,纸张则是冥纸,她认为自己所写内容是事实,但台北地院审理认为,双方固然有债务纠纷,但陈柳蓉如此讨债,使人以为陈美玉是恶意或违反道德而欠债,涉及加重诽谤罪,依此判她徒刑4个月,可易科罚金10万8千元。

债主挨告 大喊不公

陈柳蓉昨天大喊不公,她说,对方欠钱不还,还反告她,让她从被害人变成被告,还被判有罪,天理何在,她一定要上诉。

原告陈美玉主张,双方债务早已解决,但被告陈柳蓉93年间,将讨债用的冥纸贴于她的住处门口、楼梯间等处,就连她在宁夏夜市卖章鱼烧时,陈柳蓉也在她摊前机车贴上要债冥纸。

债户认为名誉损毁

陈美玉认为,陈柳蓉以此手法讨债,让她心生恐惧,也让邻居对她有不好观感,损毁她名誉,因此提出诽谤及恐吓罪告诉。

陈柳蓉则主张,陈美玉过去经常跟她借钱,原本有借有还,但92年起,陈美玉却不还钱,最后欠她6万6千元,她多次留纸条、打电话,都未获对方回应,气不过,才会贴欠债字条。

陈柳蓉强调,自己不是要吓陈美玉,且陈美玉欠债不还是事实,没有诽谤她,只是单纯留字条讨债。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两造在债权有争议情况下,债主指对方“欠债”或“欠债不还”,若是在正当法律程序中揭露是合法的,但冥纸有不幸寓意,陈柳蓉在陈美玉家中及做生意处贴冥纸要债,显然意图使他人认为陈美玉恶意欠债,构成诽谤及恐吓两罪。

判决散布文字诽谤

判决书指出,因陈柳蓉以“散布文字”方式诽谤,罪加一等,依加重诽谤罪论处,判她徒刑4个月。

讨债法百百款 游走法律边缘

记者刘志原/特稿

讨债花招百出!押人、打人、语出威胁等的暴力讨债法,都会面临伤害、恐吓等罪追诉,且刑责最重可判3年,故精明者不会依此而为,现今流行的是站岗、呼口号的“心战讨债法”,但这样讨债,也不见得绝对合法。

92年间,男子柳长毅、李俊宏、金盟凯等人,带着大字报及鸡蛋,至债务人曾任职的公司站岗及叫嚣,他们不打人也不骂人,但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柳某等人行为,让顾客及店家心理形成压力,致店家无法营业,已涉及强制罪,且合议庭认为,这类游走法律边缘的讨债行为,危害社会秩序甚钜,遂将3被告各处半年徒刑。

另外,常见的讨债方式,有至债务人家中或办公室喷漆、站岗、贴大字报或丢鸡蛋。日前,台中某百货公司职员欠债,债主即找了一群黑衣人,到百货公司前,趁艺人徐若瑄等人演唱时,在台下吹哨子,企图迫债务人出面还钱,甚至还有人想出“爱滋讨债法”,找来爱滋病患至债务人家门前站岗。

这类讨债法,均属触法,如丢鸡蛋或喷漆讨债法,已涉及刑法第354条毁损罪,最重可判刑2年;至于站岗或大字报等“心战讨债法”,也已涉及刑法304条“强制罪”,最重可处3年徒刑。

揭露手段 被认定诽谤

记者刘志原/新闻分析

刑法诽谤罪规定,虽然诽谤他人,但能证明所述是真实即不罚,不过,陈柳蓉与陈美玉的讨债纠纷中,法官认为,不论陈美玉欠债是否属实,以冥纸写人欠债,就属诽谤,可谓罕见。

承审法官指出,本案中,陈美玉是否有欠陈柳蓉钱,已非重点,重点在于“揭露手段”,法官认为,陈柳蓉的“冥纸”讨债法,足以贬损陈美玉的社会声誉,明显是基于诽谤故意而指陈美玉欠债,因此判被告有罪。

此案法官认为被告是否涉及诽谤罪,在于其“揭露手段”,法官认为手段并不恰当,属于恶意,不论陈柳蓉指述的内容是否属实,均属诽谤。

对于法官见解,陈柳蓉很不平,认为她讲真话却被判诽谤,她问记者说,那么讲假话的,又该当何罪?

结果答案竟然是,讲述的内容不是事实时,不见得有罪,因为法律规定,如果是基于公益、善意,且事前有合理查证,在大法官释字509号“确信为真”的原则下,只要能证明自己在表达言论前已有合理查证,足以使自己相信自己说的都是真的,即便事后证明说的不是事实,也不涉诽谤罪。

欠钱无罪? 赖账有理!

记者赖仁中/特稿

俗话说,“欠钱的是大爷,借钱给人的是卒仔”,从某种角度来看,这话一点不错。

人们常见缺钱者摇尾乞怜、跪求向人借钱,一借到就变成了蛮横鬼,不高兴时还可向债主放话“敢惹我,一毛钱也不还你”。

借钱给人的,短暂满足于善心付出、或贪图比银行多一点的利息后,开始凄惨忧惶,他们得反过来恳求欠钱人发慈悲还钱!对方还不还,全看他们脸色。

碰上赖账的,合法讨债方式再怎么用,对方也理都不理,有人气到大骂几句,对方就告你恐吓,堵住他们家门口要钱,人家又告你妨害自由,若泼漆泄忿,得再面临毁损或诽谤罪追诉;如果不想被控,讨债绝招都不能用。

谁是大爷,谁是卒仔,胜负立判。固然借钱给人,自己遇人不淑,能怨什么,但借钱的变成悲惨之人,欠钱的却可大耍无赖、逍遥自在,这款社会现象也太不正常,品德沦丧令人徒呼负负。

所以,若在周遭发现借钱人反过来被欠钱人告官、欺辱、摆谱时,有良善之心者不该幸灾乐祸、嘲讽他们活该倒楣。

当这类案件进入法院,法官是否仍要将借钱人的一时情绪,以严苛标准检视,动辄祭出刑罚痛惩借钱人,是否仍要以最高司法规格保护一些欠钱不还的低流之人,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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