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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冥要債 損人名聲判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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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女子陳美玉欠陳柳蓉6萬多元,陳柳蓉認為對方不還,在對方家門口貼上寫有「欠債不還」、「欠債」等字條,紙張則是冥紙,她認為自己所寫內容是事實,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雙方固然有債務糾紛,但陳柳蓉如此討債,使人以為陳美玉是惡意或違反道德而欠債,涉及加重誹謗罪,依此判她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10萬8千元。

債主挨告 大喊不公

陳柳蓉昨天大喊不公,她說,對方欠錢不還,還反告她,讓她從被害人變成被告,還被判有罪,天理何在,她一定要上訴。

原告陳美玉主張,雙方債務早已解決,但被告陳柳蓉93年間,將討債用的冥紙貼於她的住處門口、樓梯間等處,就連她在寧夏夜市賣章魚燒時,陳柳蓉也在她攤前機車貼上要債冥紙。

債戶認為名譽損毀

陳美玉認為,陳柳蓉以此手法討債,讓她心生恐懼,也讓鄰居對她有不好觀感,損毀她名譽,因此提出誹謗及恐嚇罪告訴。

陳柳蓉則主張,陳美玉過去經常跟她借錢,原本有借有還,但92年起,陳美玉卻不還錢,最後欠她6萬6千元,她多次留紙條、打電話,都未獲對方回應,氣不過,才會貼欠債字條。

陳柳蓉強調,自己不是要嚇陳美玉,且陳美玉欠債不還是事實,沒有誹謗她,只是單純留字條討債。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兩造在債權有爭議情況下,債主指對方「欠債」或「欠債不還」,若是在正當法律程序中揭露是合法的,但冥紙有不幸寓意,陳柳蓉在陳美玉家中及做生意處貼冥紙要債,顯然意圖使他人認為陳美玉惡意欠債,構成誹謗及恐嚇兩罪。

判決散布文字誹謗

判決書指出,因陳柳蓉以「散布文字」方式誹謗,罪加一等,依加重誹謗罪論處,判她徒刑4個月。

討債法百百款 遊走法律邊緣

記者劉志原/特稿

討債花招百出!押人、打人、語出威脅等的暴力討債法,都會面臨傷害、恐嚇等罪追訴,且刑責最重可判3年,故精明者不會依此而為,現今流行的是站崗、呼口號的「心戰討債法」,但這樣討債,也不見得絕對合法。

92年間,男子柳長毅、李俊宏、金盟凱等人,帶著大字報及雞蛋,至債務人曾任職的公司站崗及叫囂,他們不打人也不罵人,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柳某等人行為,讓顧客及店家心理形成壓力,致店家無法營業,已涉及強制罪,且合議庭認為,這類遊走法律邊緣的討債行為,危害社會秩序甚鉅,遂將3被告各處半年徒刑。

另外,常見的討債方式,有至債務人家中或辦公室噴漆、站崗、貼大字報或丟雞蛋。日前,台中某百貨公司職員欠債,債主即找了一群黑衣人,到百貨公司前,趁藝人徐若瑄等人演唱時,在台下吹哨子,企圖迫債務人出面還錢,甚至還有人想出「愛滋討債法」,找來愛滋病患至債務人家門前站崗。

這類討債法,均屬觸法,如丟雞蛋或噴漆討債法,已涉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最重可判刑2年;至於站崗或大字報等「心戰討債法」,也已涉及刑法304條「強制罪」,最重可處3年徒刑。

揭露手段 被認定誹謗

記者劉志原/新聞分析

刑法誹謗罪規定,雖然誹謗他人,但能證明所述是真實即不罰,不過,陳柳蓉與陳美玉的討債糾紛中,法官認為,不論陳美玉欠債是否屬實,以冥紙寫人欠債,就屬誹謗,可謂罕見。

承審法官指出,本案中,陳美玉是否有欠陳柳蓉錢,已非重點,重點在於「揭露手段」,法官認為,陳柳蓉的「冥紙」討債法,足以貶損陳美玉的社會聲譽,明顯是基於誹謗故意而指陳美玉欠債,因此判被告有罪。

此案法官認為被告是否涉及誹謗罪,在於其「揭露手段」,法官認為手段並不恰當,屬於惡意,不論陳柳蓉指述的內容是否屬實,均屬誹謗。

對於法官見解,陳柳蓉很不平,認為她講真話卻被判誹謗,她問記者說,那麼講假話的,又該當何罪?

結果答案竟然是,講述的內容不是事實時,不見得有罪,因為法律規定,如果是基於公益、善意,且事前有合理查證,在大法官釋字509號「確信為真」的原則下,只要能證明自己在表達言論前已有合理查證,足以使自己相信自己說的都是真的,即便事後證明說的不是事實,也不涉誹謗罪。

欠錢無罪? 賴帳有理!

記者賴仁中/特稿

俗話說,「欠錢的是大爺,借錢給人的是卒仔」,從某種角度來看,這話一點不錯。

人們常見缺錢者搖尾乞憐、跪求向人借錢,一借到就變成了蠻橫鬼,不高興時還可向債主放話「敢惹我,一毛錢也不還你」。

借錢給人的,短暫滿足於善心付出、或貪圖比銀行多一點的利息後,開始淒慘憂惶,他們得反過來懇求欠錢人發慈悲還錢!對方還不還,全看他們臉色。

碰上賴帳的,合法討債方式再怎麼用,對方也理都不理,有人氣到大罵幾句,對方就告你恐嚇,堵住他們家門口要錢,人家又告你妨害自由,若潑漆洩忿,得再面臨毀損或誹謗罪追訴;如果不想被控,討債絕招都不能用。

誰是大爺,誰是卒仔,勝負立判。固然借錢給人,自己遇人不淑,能怨什麼,但借錢的變成悲慘之人,欠錢的卻可大耍無賴、逍遙自在,這款社會現象也太不正常,品德淪喪令人徒呼負負。

所以,若在周遭發現借錢人反過來被欠錢人告官、欺辱、擺譜時,有良善之心者不該幸災樂禍、嘲諷他們活該倒楣。

當這類案件進入法院,法官是否仍要將借錢人的一時情緒,以嚴苛標準檢視,動輒祭出刑罰痛懲借錢人,是否仍要以最高司法規格保護一些欠錢不還的低流之人,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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