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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刑诉法 警界:空有理想罔顾侦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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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十九日电)立法院司法委员会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修正条文,将送立法院院会二、三读。不过警政署今天指出,修法方向空有理想却罔顾侦查实务,在律师权大幅度扩张之下,刑事诉讼的天平往犯罪嫌疑人方向倾斜,未来恐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立法院司委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修正条文,包括未来律师于接见犯罪嫌疑人及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时,原则上检、警不得截收、监听、录音、开拆、检查影印或其他类似行为,如果要限制律师的接见权,必须先由法院核准。此外辩护人还有权访谈证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且可以查询与被告所涉案件有关资料。

警政署表示,对于辩护人接见及通信如毫无限制,对发现真实将有不利的影响。尤其警方为发现辩护人是否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等行为,必须在场监视并听闻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谈话内容及其行动,否则无从判断。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公权力已经介入,警察机关有义务保障其生命、身体安全。再者,实务上受拘捕犯罪嫌疑人可能情绪不稳定,也曾出现自杀、伤人、脱逃等行为,因此辩护人接见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员警在场戒护。

对于限制律师的接见权必须先经法院核准的新规定,警政署指出,侦查人员若发现辩护人有不法行为时,如不能即时限制而只能被动等待法院核准,岂非任由不法行为持续?也与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目的背道而驰。

高阶警官说,这次修法中,包括法务部、警政署、调查局等行政机关,在立法院司法委员会协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时都一再向立委表示反对意见,提案委员李复甸则以人权保障不容退让为由,完全不接受行政机关的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固有崇高的理想性,但若是以牺牲社会的治安与稳定为代价,也非民众所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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