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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务部:从未函示特别费是首长特别酬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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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六日电)媒体报导,法务部早于一九八一年的一件函示,明白指出特别费是“国家机关首长的特别酬庸,并不过问其用途”,法务部今天发布新闻稿澄清,函中并未指称特别费是首长特别酬庸,更没有报导所谓函示定位“私款”情事,报载内容与事实不符。

法务部表示,法务部一九八一年八月五日法(七十)会字九七八Ο号函,是函转行政院为因应事实需要,调整中央各机关首长(副首长)特别费列支标准,并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份起实施。函中并未指称特别费是首长特别酬庸,更没有报导所谓函示定位“私款”情事,报载内容,显与事实不符。

中国时报报导,机关首长的特别费案,到底是公款或私款,法律虽无明文,但法务部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五日出具法(七十)会字九七八Ο号函,函文中具体指出“首长特别费的半数,得由首长自由支用,并不过问其用途,无非国家对于机关首长之特别酬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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