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无准证集会案

法庭陈词:表面罪名不成立

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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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日讯】(编者按:对于被控“无准证集会”的6名新加坡法轮功学员来说,今天的法庭裁决将是非常关键的。在前6天的审讯中,控方提供了全部的证人和证据以支持控状,辩方也完成了对于控方证据和证人的盘问。虽然辩方对控方的证据、证词和控状所提出的种种疑点,已经足以推翻原有的控状,但是为了诬告6名当事人罪名成立,控方在昨天已经正式修改控状,并得到了法官的许可。今天法官将就该案的表面罪名是否成立作出裁决。如果罪名不成立,所有被告将被宣告无罪,案件审讯结束;如果罪名成立,审讯将进入辩方辩护阶段。在法官作出裁决之前,允许每一个当事人就前一阶段的审讯作一个总结陈述。以下就是当事人之一尤欣今天早上在法庭上所提交的阶段性陈词。)

从1月24日到31日的6天庭审,盘问了警方提供的两名证人,既摄影师 Mr Mano(PW1)和本案的查案人员Mr Sunny Ooi(PW2);同时考虑了警方提供的证据(P7),现场拍摄的录像带之后,我认为控方的起诉表面罪名无法成立。

一、事实部分:

(一)证人撒谎:

1.PW1针对问题“拍摄过程中是否有其他非法轮功的人士在派发传单”,他的回答一开始是不记得,然后又说非常确定没有,最后当另一当事人询问类似问题时他的回答又改成不确定。

2.PW1说他接到Sunny Ooi的命令下去现场,目的是收取证据,关于命令部分他说是收到一个Message说有人拿展板和横幅,Sunny让他到Wisma那边去收集证据;而Sunny Ooi在供证时说他的命令是让他下去,观察,然后拍摄录像,并没有提及展板、横幅或者拍摄地点。

3.作为一个拥有至少5年录像经验的警察来说,收取证据非常重要的就是时间、地点、人物和发生事情的连续过程。而PW1在回答过程中发现有许多不合逻辑的行为:

a)在询问拍摄的录像是否有打开时间显示设置,他回答说没有。他在5年中拍摄了至少40-50起法轮功活动,另外非法轮功的摄像也至少每年10起,这么大数量的录像带,如果没有时间的记录,如何区分作为证据?手写的标签是最不可靠的,因为它会丢失,或易被更换,另外刻录在VCD上后,失去原始时间记录。如果要分辨罪行发生的确切时间也变成不可能

b)断断续续拍摄,作为证据,事发过程的连贯性是非常重要的,即使是镜头冲着地时,时间也是照跑的,这样的证据的证据力,也就是证明事实的程度强,有说服力,否则断断续续的拍摄,很容易被人窜改

以上都是专业警察最基本的常识,他不是没有遵守程序,而是这个录像带是被编辑过的。

4.他说这个行动不是针对法轮功(FLG),但是整个48分钟的带子中都是FLG学员的镜头。乌节路星期天是非常繁华热闹的,4、5个小时上千人流动,派发传单、宣传广告、街头表演什么的非常多见,在我们身边就有3个小丑在表演,手里拿着很长的条幅,另外2个人派发餐馆的资料。如果PW1接到的命令是针对拿横幅和展板的人的话,这些人应该被摄入镜头,但在录像带中却是一晃而过。跟树原很近,也同样接近展板摆放位置的人,他在分发餐馆传单,却没有进入镜头,因此有理由相信PW1是专门选择好要拍摄的目标后再进行拍摄,否则带子就是被裁剪过。

5.他说不是针对FLG,但是他的录像带的标记却是FLG(他自己解释是代表法轮功),而且他自己承认有拍摄过40-50个FLG的活动。因此他其实知道他的目标是FLG。

6.PW1供证时说他不记得10月23日,11:45到4:30之间他是否有去吃饭,也不记得当时他是否有上厕所,另外他又说他很确定他没有离开过现场,这两个回答非常矛盾。如果他真的没有离开过现场,那他一定没有去吃饭和上厕所,可他的回答是不记得。

7.证据在交接时没有适当的封存,无法证明呈堂的录像带就是原始带子。

8.PW2的谎言更多。当问到那天有多少Stand By SIO时,他回答我说几个,但在回答宇一时却说他是唯一的

9.当询问他什么时候刻录的P7时,他回答我说在24日PW1交给他的当天。但在回答宇一的提问时却回答“25、26日,不能确定”

10.当询问他7年中经手进行调查的录像带大约有多少,他回答是少过5个,后来再问他7年中共收到多少个录像带,他却说少过10个

11.关于证据-录像带,问到录像带上显示的时间时,他说他记得显示的是播放时间,经过法官再三提醒后他称是在右下角的部位,但是全屏播放时Elapse Time通常是不显示在电脑平幕上的

12.关于这个时间,为了表明是我们记错而不是原始录像带被窜改,他提出一个可能,就是7月31日在东陵警署播放VCD时,还有另外一盘是关于22日的案子,那上面是有时间显示的,他认为我们是将2盘VCD混淆了。但是我本人不涉及22日的案子,因此并未注意22日VCD上是否有时间。而且因为控状上是说2点到3点,所以我对我离开的时间非常注意,那天观看录像带时我仔细看了我离开的时间是大约1点40多分钟。确定是在2点之前。所以我的记忆不会错。因此可以肯定,这盘P7不是原始录像带。

13.看22日录像带的假设无法洗清原始录像带上有时间的事实,在星期一PW2又提交另外一种可能,他说当天还有另外一个录像带,是有时间显示的,我们可能错把这个录像带A当成证据P7,而且非常肯定的说这个A是在东陵警署,7月31日一起播放给我们看的。在我询问时,他确定那天放了3 盘VCD,在B3盘问时他也是很肯定。当B6在盘问时,他确又说不确定。

14.B3问PW2为什么在星期五不记得曾经播放A,而一个周末过后突然记得非常清楚,是什么事情让他突然变得这么确切。是他的记忆还是有其他记录,他回答说2个都有。但再追问是否有Written记录时,他又说没有,也就是说他其实是凭记忆,没有任何第三方或独立的证据显示A曾经被播放过。

15.PW2又试图用Seser Report来证明他当天在东陵是有播放A,理由是因为P7和A放在一起,因此一定是一起播放的,但他在7月24日同时取出2个带子,他却只在DPP那里播放了一盘,而不是他所说的“通常一起取出一起播放”,他前后不一致的说法和做法,自动推翻了他先前的供证,他还是无法证实A曾经被播放过。

16.在拿到当天在东陵警署播放VCD的报告后,他承认不能确定当天是有播放A。与他之前的非常确定又相矛盾

17.因此可以确切的说,PW2是在撒谎,他想利用突然出现的A来证明P7是原始的,没有被污染的证据,但却弄巧成拙,证明他在讲骗话。这2个证人在供证中都有多次撒谎的证明,因此他们应该被取消证人资格。

(二)证据被污染(证据没有连贯性)

1.这个证据P7被污染了,在7月31日去东陵警署观看时,清楚记得上面有确切的时间,但是P7上没有

2.在东陵警署看到3个小丑的画面较长,也较清楚,但是P7很难看到,被剪短了

3.在东陵警署有看到我离开时的画面,在P7上没有看到

4.VCD中曾出现一位男学员与B6拿横幅的镜头,还相当长,但在P7中根本没有这个镜头;

5.其他场景中的人和出现的时间长短也不同,等等。

6.在东陵警署看到的VCD,根据Sunny Ooi拿来的当天播放记录看,23日的VCD是在5点10分播放,6点10分结束的,也就是说共60分钟,但是P7只有48分钟

这个证据缺乏连贯性,镜头和镜头之间是衔接的,而不是连续的,因此很有可能有目的的将证据裁剪,看起来6个人同时,同地在做一件事情。但其实6个人都是不同时间,在不同的地方出现,是流动的,而不是固定的,因此真正在一个画面中的时间不长,次数也不多。有理由说,这个VCD是被污染的,不能作为呈堂证据,除非控方可以提供另外的证据和证人,否则这个案子的控状不成立。

(三)证据无时间显示无法证明当天是集会

P7没有事发时间显示,又不是连续拍摄。PW1称从12点左右开始拍摄,到4点左右停止,事发时间是大约250分钟,而P7却只有48分钟。这样不完整的证据无法证实集会的存在:

问:6个被告在一起时是几点到几点。

PW1:不记得

问:P7是间断拍摄的,每次间断多长时间

PW1:不知道

问:没有拍摄时间,又不是连续拍摄,如何证明顺序是正确的

PW1:不知道

问:怎么知道一个画面是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

PW1:不知道

问:怎么叫不知道,是很难知道还是不可能知道

法官:他说他不知道

问:这不是一个回答

问:每个画面之间是否有间隔1个或2个小时

PW1:暂停没有超过一个小时

问:你250分钟的时间,只拍摄48分钟,没有拍摄的时间非常长,当然有可能间隔1个小时

PW1:我确切记得没有

问:那是否有30分钟

PW1:不做答复(No Comment)

问:6人同时出现在画面是什么时间

PW1:不知道

从这些问答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同一画面中没有6个当事人同时出现的情况,无法证实6个当事人有集会。

2.同一画面中同时出现5个人以上的是32:13时间出现,共32秒钟,然后各自走开,画面上显示他们在交谈,32秒的交谈如果算是集会,那乌节路上那天有很多人会被起诉。

3.因为证物没有确切时间,又不是连续拍摄,中间没有拍摄的时间长达200分钟,每一个片断画面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结束都无法确定,画面之间的间隔时间长短也无法确认,所以无法证明6个当事人,于11:45到1:00之间同时出现在事发地点。

4.因为是断断续续拍摄,没有时间的连续记录,无法保证证据没有被修改,无法证明所有片断的顺序是符合事实的,因此是否把当事人1:30以后的画面移动到前面,这个假设无法得到证实,就是说控方无法从这个证据中得到任何确切的结论。

因此凭这个证据根本无法证实在Wisma前,从11:45到1:00之间6位当事人有进行集会,没有集会就不需要准证,控状的表面罪名不能成立。

二、动机部分

这几天的盘问中,法官一直不允许我们涉及动机,其实一个真正公平的法官是要全面看一个案子的,尤其是刑事案,双方的动机都需要考量。

1.了解控方到底是基于什么动机起诉,非常重要,这是为了防止法律被滥用,成为某些人打人的工具。

a)当天我在地下通道拿着展板时,有基督教的人在派发卡片,也有人像我一样拿展板,他的展板是挂在身上的,前面一块,背后一块,但是当时在傍边观察的警察并没有抄他们的IC,而是直接来抄我。

b)在现场很靠近我们的地方有3个小丑表演很长时间,2个人分发资料,摄像机没有拍摄,整个拍摄看的出来是有目的的针对法轮功。

c)警察11点45到达是为了收集证据,而不是为了维持治安,穿制服的警察9点多就到达现场,但是他们并没有出面阻止我们的行动,被抄 IC时,当我问警察有问题吗,她回答说例行公事,也并没有要求我离开,他们一直守候在我的旁边,直到我离开。有理由相信整个这个行动是专门针对法轮功所设计的一个陷阱,故意不阻止,而是拍摄收取证据为以后起诉做准备。

d)PW2供证说,通常情况如果有FIR,警方会派人下去看是否有Crime,然后才通知SIO进行处理,但是这个案子行动组直接通知SIO(Stand By)

e)在2004年案子中,警方证人Wendal Chua曾经承认警察部门有一个专门针对法轮功的SOP,警方定罪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SOP

f)同是合法团体,却不同对待,法律也因人而异,有Double Standard,这就是信仰歧视。如果警署有专门针对FLG的SOP,警察根据这个定罪,是否可以说这是一个歧视性的命令,如果有这个歧视性的命令存在,那么这个起诉的动机就变得非常重要。

比如,二战时期,有这么一条法律,说犹太人不可以听收音机,听了就犯罪。这个法律与宪法抵触,剥夺了人的基本权利,这个法律本身就是非法的。

2.被起诉方是什么动机也是很重要。比如救护车闯红灯,是不会有人起诉救护车司机的,因为每个人都知道他背后的动机是救人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善良,打击和惩罚邪恶的。我10月23日在那里是为了告诉大家真相,告诉一个事实,当时有5百万人退党,而现在是1700万,我要告诉大家一个天象,就像南亚大海啸时有人示警一样,我们知道天要灭中共,中共就要完了,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平安,快快远离中共。如果现在还讨好中共,当天灭它时,就会成为殉葬品。我的行为没有干扰到任何人,没有伤害任何人,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我是在救人,我何罪之有呢。

中共从开始到现在,56年间共屠杀了8千万中国人,现在还在继续,在杀害法轮功学员,甚至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的器官高价出售。它灭绝人性的屠杀已经是天怒人怨了,我们修炼人知道,它的末日到了,天要灭它了,我们知道这时候还要讨好中共的人,下场将非常可怕。我们就是想让更多的新加坡人知道真相,自己选择幸福的未来。

三、结论

总结上面的二个部分,事实部分中无论是证人、证词还是那唯一的证据都无法证明6个人同时在11:45到1点之间停留在现场。从动机来看,那天也并不能证明是个集会。因此控方所提供的指控表面罪名不成立。

这几天,我们在法庭上这么坚持,不是要与谁斗,不是与谁争,而是为了坚持一个理,法律是要惩罚杀人的罪犯,而不是控告呼喊停止杀人的人。如果这个法庭宁可修改控状,也要坚持判我们有罪,这实际上就是助纣为虐,是帮凶。当中共灭亡后,回顾自己所做的,把呼喊停止杀人的人控上法庭,那将是法庭的耻辱,新加坡的耻辱。相反,如果你选择了正义,那时,亲朋好友会为你自豪,因为你维护了一个法庭真正的公正。现在我们这个小小的法庭受到全世界许多人的关注,如果这个法庭能有一个公正的判决,它势必提升新加坡的形象。像二战期间,执行命令参加杀害犹太人的人,最终要面对审判,而冒风险营救犹太人的人,像辛得勒名单中的警察,一直被后人敬仰。

你现在可以判我们有罪,对我们来说又有什么呢?2千多年前,耶稣也曾被诬告有罪被钉在十字架上。但历史走过后,耶稣现在仍然是人们敬仰的神,一点都不损害人们信他。耶稣也曾提到神还会来拯救人类,还提到每个人都将面临大审判,试想,那些把修佛的修炼人判有罪的人,将会面临什么。

我们在法庭上一直坚持维护自己的信仰,无论面对的是什么。在中国我们的学员为了说真话,为了维护自己的信仰被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甚至被活体摘取器官,但是他们还是坚持,因为我们都相信正义自在人心,我们不信良知唤不回。

最后,不管法官的判决是什么,不论还会面对多少可能的控状,我们都不会停止讲真相,直到迫害停止,因为这是我们的使命。

2007年2月1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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