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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兰:一国两制、一场谎言

从香港高等法院之司法复核案判决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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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1日讯】三月廿三日香港高等法院对港台法轮功学员提告港府入境处拒绝入境,暴力遣送为非法的司法复核案,于三月廿三日做成不利港台原告之判决,兹就判决中涉及的“基本人权”及“法治”的重要症点,评论如下:

一、关于法官认为台湾原告“人到了香港(physically have landed on Hong Kong soil),可是不算在香港,所以香港基本法下对权利及自由的保障不及于台湾原告”乙节(判决理由Paragraphs 76-82):

除非该国的法律有明文规定者外,在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同意或主张,该国的法律不及于该国的任何领土。然而,依这个判决的内容来看,其显然认为香港基本法下对权利的保护部分不及于所有在香港机场(以下简称“入境前的香港土地(HK soil)”),但是尚未准许入境之访客,换言之,是不是香港法院认为“入境前的香港土地”并不算是“香港的领土”,此由判决理由第Paragraph 81“基本法第四条没有域外效力Art.4 does not seek to have extra-territorial effect”可以得到此结论。那是不是在“入境前的香港土地”上的所有人(不论是否为香港居民)都可以不用受香港法律的规范了?如果不是这样,那难道是在“入境前的香港土地(HK soil)”的人只能承担义务、不能享有权利了?由此可知这个判决理由有多荒谬。

2. 另外针对判决书的第三点“是不是四名原告系因其信仰理由所以才被拒绝入境?were the first four applicants denied permission to enter Hong Kong solely or substantially because of their religious or spiritual beliefs?”乙节(判决理由Paragraphs 92-122):

这是整个本件诉讼案最重要的争点。综观法官对此点的全部论述,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法官根本未尽到把关行政机关是否滥权的职责。在权力分立的制度设计下,法院的功能之一就是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裁量权进行合乎比例原则的限制与审查。然而,法官在港府及入境处完全提不出任何资料证明其所为的行政裁量系正当的情况下,就直接采信“港府的并非基于宗教歧视而是基于秘密的情治消息”,这不就等于法院完全放弃了权力分立制度下所赋予其制衡行政机关的权利了吗?

事实上,由这个判决看来,香港的”法治”制度已然是不保了,因为,法官已主动放弃其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了。这个判决对香港人民来说,绝对是个警讯,对全世界来说,不也更加清楚的看到中共所谓“一国两制”的谎言吗?(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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