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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运局就马特拉案声明异议 提再抗告仍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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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七日电)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与法商马特拉公司因捷运木栅线工程延误款诉讼案,最高法院二零零五年判捷运局败诉定谳,捷运局当时估计总赔偿金额新台币二十亿余元,捷运局质疑马特拉公司法人人格是否存续声明异议遭驳回后,虽提抗告遭驳回,捷运局不服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今天裁定驳回。

木栅线捷运系统自一九八八年开工,土建工程严重落后,延误机电系统工程的进场时程,承包机电系统的马特拉向捷运局索赔,经商务仲裁须给付马特拉十亿余元,捷运局不服,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撤销仲裁。

捷运局一审、二审及高院更一审均获判仲裁案不成立,但高院更二审及最高法院则改判仲裁案成立,马特拉反败为胜,捷运局再以马特拉逾五年未声请强制执行为由,于二零零一年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仲裁案异议之诉,继续展开诉讼,最高法院二零零五年判捷运局败诉定谳,捷运局当时估计总赔偿金额二十亿八千多万元。

经马特拉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对捷运局强制执行,,捷运局则主张,曾委请法国律师向当地主管机关查证,马特拉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已停止营业,并将所有资产移转他人,质疑声请强制执行的马特拉与执行名义所载的马特拉是否具有同一性,以质疑马特拉的法人人格是否存续声请异议但遭台北地方法院驳回。

捷运局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去年十一月间审理认为,捷运局所谓律师查询回函及相关证据均是片面提出,未经认证,且遭马特拉否认,不足为证,且公司停业或资产、业务移转与公司人格存续没有直接关连,另外,审酌捷运局在双方间债务人异议之诉中,已提出相同质疑,并未获理,捷运局的主张不足采信,驳回抗告。

捷运局不服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今天裁定再抗告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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