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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局就馬特拉案聲明異議 提再抗告仍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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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七日電)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與法商馬特拉公司因捷運木柵線工程延誤款訴訟案,最高法院二零零五年判捷運局敗訴定讞,捷運局當時估計總賠償金額新台幣二十億餘元,捷運局質疑馬特拉公司法人人格是否存續聲明異議遭駁回後,雖提抗告遭駁回,捷運局不服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今天裁定駁回。

木柵線捷運系統自一九八八年開工,土建工程嚴重落後,延誤機電系統工程的進場時程,承包機電系統的馬特拉向捷運局索賠,經商務仲裁須給付馬特拉十億餘元,捷運局不服,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撤銷仲裁。

捷運局一審、二審及高院更一審均獲判仲裁案不成立,但高院更二審及最高法院則改判仲裁案成立,馬特拉反敗為勝,捷運局再以馬特拉逾五年未聲請強制執行為由,於二零零一年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仲裁案異議之訴,繼續展開訴訟,最高法院二零零五年判捷運局敗訴定讞,捷運局當時估計總賠償金額二十億八千多萬元。

經馬特拉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捷運局強制執行,,捷運局則主張,曾委請法國律師向當地主管機關查證,馬特拉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已停止營業,並將所有資產移轉他人,質疑聲請強制執行的馬特拉與執行名義所載的馬特拉是否具有同一性,以質疑馬特拉的法人人格是否存續聲請異議但遭台北地方法院駁回。

捷運局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去年十一月間審理認為,捷運局所謂律師查詢回函及相關證據均是片面提出,未經認證,且遭馬特拉否認,不足為證,且公司停業或資產、業務移轉與公司人格存續沒有直接關連,另外,審酌捷運局在雙方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中,已提出相同質疑,並未獲理,捷運局的主張不足採信,駁回抗告。

捷運局不服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今天裁定再抗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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