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野:再评中共之五——法律和司法体制(下)

李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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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1日讯】五、法律的公平原则荡然无存

法律的一个很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而现如今,中共主导制定的法律却最缺乏的就
是这一个重要原则。

1、法律本身就规定了不公平——地域不同法律不同

“一国两制”这是中国共产党发明的行政法律特例。至尽为止,中共官方还是对其这个发明沾沾自喜。认为自己有着超人的智慧,解决了世界其他民族都难以解决的政治难题。可实际这个“一国两制”到底给中国人带来了什么呢?

“一国两制”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一个国家施行两种制度。那么其在现实世界的表现就是,一个人做同样的事情,可能在一个地方他有罪而且可能被处死,而在同一个国家的另一个地方,他却有可能安然无恙。 比如“严打”期间,那些并不能切实认定的强奸罪犯,在中国大陆按照从快从重的原则都被枪毙了。而这样的人如果在香港,按照不能充分认定罪行则视为无罪的原则,完全有可能被无罪释放。即使被判有罪也决不会是死刑。所以,同样的罪过在一个国家内不同的地方,却有着可能完全相反的结局。当然,一些联邦制的国家也有这种情况,但是整个联邦有大致相同的价值取向,有一致遵守的宪法和基本司法原则。因此即使各地判决结果不尽相同,但也绝对不会出现几乎相反的结果。而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但却在本国范围内,法律规范社会的标准相差巨大。这已经有违了法律公平一致的原则。

另外,这个“一国两制”还让不同地区的人,作为公民享受的公民权不尽相同。一个香港人如果想到大陆来旅行,其所需要办理的手续和用于完成这个程序的时间,与大陆人到港澳所投入的精力要少的多。首先,一个国家的公民到自己国土去被限制,这本身就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而这种限制还有不同的标准就更加难以服众了。难怪很多同胞感慨,香港回归之后对于普通中国百姓来说,去香港不是更容易了而是更困难了(办理护照至少全国地级市的公安局现在都有决定权了,而办理港澳通行证在有些地方决定权还在省一级的公安机关手中)。

这种法律规定的地域间的不平等,还决不仅仅体现在香港和澳门两地。还有许许多多的地方,在法律的保护下与其他地区有着明显的区别。比如:海南是中国大陆唯一实行燃油附加税的省份。整个海南岛是没有一个公路收费站的。这对于海南人来说是一件好事,可是海南只是中国的一部分。其他省的人在正常付出了燃油费用之外,还要交纳各种苛捐杂税。那么同样在一个国家,不同的地方的人买同一辆汽车,结果买车和养车的成本却有可能相差近50%这能叫公平?还有北京、上海等用全国人民血汗建设起来的国际大都市,对外国人都能做到非常友好,而且尽量提供更多的方便(当然这个本身并没有问题),可是对自己的同胞却处处设置障碍(外地人需要暂住证,外地车需要进京证进沪证等等)。所以由此不难看出,中国法律在地域间的差别很大,而且很多地方法规是与全国法规相抵触的。但是这些与全国法规抵触的地方法律,在各个地方却依然长期实行(暂住证高于身份证,进京证比车辆牌照还有用,这些都能说明这点)。这样的法律还能称之为法律吗?这样的国家还能叫法制国家吗?

2、法律本身就规定了不公平——种族间的不公平

中国的法律有规定,部分少数民族可以按照民族习惯,做一些非该少数民族公民不可以做的事情(或司法解释)。比如:一些少数民族可以随身佩带管制刀具,一些少数民族的婚姻可以不受《婚姻法》中部分条款的约束(如结婚年龄的条款,自由恋爱原则也可以不作为婚姻必要构成条件等等)。这些因人而异的法律笔者也觉得不能称作法律。首先,人和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应该因为谁是哪个民族,而比其他民族有着更多特殊的权力。比如某些民族有佩刀的习惯,我们当然可以尊重他们的习俗。但是要知道刀这个东西是可以伤人的。如果一部分经常随身带着刀,而另一些人却不能带刀,那么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一旦这两种人发生了冲突,我觉得没有刀的一方是很不公平的。当然这种事情可能极少会发生,但是它有发生的可能,那就等于没有权力拿刀的人的安全受到了潜在的威胁。如果认为民族习惯比人身安全还重要,那我觉得是说不通的,既然佩刀民族的人可以好好控制自己的刀,让他成为装饰品而不是伤人的工具,那么我相信所有民族的人都会具备这个基本的素质。如果这些民族里有拿刀不做装饰品的,我想喜欢佩带刀的民族也会有这样的人。也就是刀并没有错,错误的是人。那既然人都是一样的,要么大家都别带刀要么都带这样才比较公平。但是在中共的法典里却有着不一样的权力。当权力和义务已经不等同的情况下,这个法律就不应该再是一部合格的法律了。

还有部分少数民族,可以不受《婚姻法》关于婚龄和自由恋爱原则的约束,这也是十分可笑的。法律的婚龄约束首先是基于人的健康,至少要让男女双方身体都达到发育完全。其次,婚姻和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肩负着很多重要的社会责任。因此,法定婚龄还要尽量约束男女双方,在心理上也达到大致成熟的年龄。这两点是人类发展总结出的合理的规律,世界各国婚姻法都有关于法定婚龄的条款。不同的是其他国家是全民适用,而中国是有的人就可以不遵守,那这还叫什么法定婚龄?是不是每个人找到了点民族或者家族的习俗来,就都可以逾越这条法律?另外,自由恋爱是现代社会男女之间一种基本的权力,也是神圣不可剥夺的。你共产党自己口口声声说解放全人类。可是到了实际中,你在法律里带头保护不合现代文明的陋习?这个时候想到尊重少数民族了,那为什么不在更重要的地方体现一下民族政策呢?比如让自治区真正的自治起来你敢吗?

3、法律本身就规定了不公平——时间上的不公平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与兵役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世界各国几乎都有军队,公民服兵役也是一项必须的义务。各个国家也都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服兵役。在各个国家里曾经在军队服役过的人也都被社会主流尊重。因为这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因为它是一个付出很多失去很多的的职业。

中国法律乱就乱在不公平和朝令夕改上。兵役制度在中共58年历史里也是改来改去。仅改革开放以来比较大的变化就有3次(百万大裁军,退伍军人分配工作制度改革,义兵役改自愿合同兵役)。这是因为法律总在变,所以才会出现时间上的不公平。我举个身边的例子。本人以前部队的一批战友。他们1989年春季参军(当时是春季征兵),到1991年秋就退伍回家分配到了国营的工作。他们这些人实际在部队的时间是两年零7个月。而同在一个部队的另一批战友。1989年秋季参军,却到了1992年秋季才退伍。这批人实际在部队的时间是两年零11个月。两批同一年参军的人,最终得到的利益是差不多一样的,但是付出却是不一样的。这是为什么了?

当然,由于是发生在中共控制严密的军队里,所以这个不公平并没有人站出来理论。今天只是用这个小例子来说明一下问题。这种事情出现在任何一个重视人权的民主国家里,都绝对不是件小事。4个月对于一个人来说也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比正常人艰苦的生存环境里。正常的做法应该是,出现了这种时间上的调整,应该对所有受影响的人(参军到部队之后发生改变的这些人)给予一个选择或者补偿的机会。而事实上这些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或者选择。他们都被无形中剥夺了4个月自由生活的生存权。

六、公检法司是一家

所有民主法制的国家都是崇尚三权分立的。经过几百年的完善、磨合,通过实践证明,这套制衡的办法是相对比较可行的。而中共是不主张三权分立的,他们主张的是权力集中。司法过程的各方相互制约的机制,是取得司法公正的客观条件和环境。而在中共权力集中的体制下,这个条件和环境就失去了。司法的公正就很难再有保障。现实中,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是行使不同权力做不同范畴工作的部门。他们的工作总和可以看作一个完整的法律事件。它们如果能够充分站在自己职业的角度上各行其则,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整个法律事件就是真实可靠的。尽管也会出现错案,但那是不可避免的并且不是人为的“自然误差”。而现在中国的体制,不允许存在上述合理的情况。

首先在中国,这三个部门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虽然中共为了避嫌也规定在任何一个系统内,直系亲属不能在一起工作。但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虽然不能都在同一个法律系统里工作,但是完全可以分别到公、检、法等几个关联系统内。这样的例子现实里实在是太多了。近些年这种趋势越来越严重。很多案件几乎是家庭晚餐的时候,就可以模拟一次法庭全过程。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个人先在公安局工作,再调到法院工作,再升迁到检察院做领导也是很平常的事情。中国的官员是可以大幅度跨专业跨地域调动的。技术性再强的地方,一把手人选首先要考虑的还是他对党的忠诚程度。其次才是业务能力。所以,一个官员可以在本应该相对独立,甚至对立的几个部门里任意进出。中国人的社会关系又是很复杂的。这样的人事制度,自然会使三个部门间的人际关系错综复杂。人一旦将感情因素渗透到其他领域,那么很多事情的结果,都会有很深的人为操作的痕迹。引申到法律这个领域,结果就更加可怕。

本来,百姓除了将公平的希望寄托于上述官方机构外,还可以寄托在律师的身上。毕竟律师是民间身份,而且律师主要工作就是辩护的。因此,律师与普通民众间的距离更近更值得信赖。可是,中共党在抓权的问题上的确是专家。律师的主管单位是司法局,司法局也是中共控制的,而司法局又能非常有效地控制律师。因为中国的律师,每年都需要审核与新注册,这些都是由司法局来管理的。而司法局工作的人,也一样可能有在公检法工作的亲属家人,也一样可能是从公检法等部门调动而来的。所以,在中国从事与法律相关行业的几乎所有人都是“一家人”。一家人就很难说出两家话。法庭里总是一个声音在说话,那法律就不会再有公正了。

七、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与古今中外的纵横比较。

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事情。实际发达法制国家的法律一样存在许多漏洞。为什么要批评中共在法制问题上的过错呢?有句古话叫:“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中共对自己的国民经常把其统治以前的中国称为“旧社会”。那么它建立的“新社会”又比“旧社会”好到什么地方呢?

中国古代成文法典至少起源于春秋战国时代,郑国子产铸刑鼎,至今已有2500年左右的历史了。尽管那个时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但是在当时来看,还是文明进步的标志。在中国漫长的法制史里,几乎所有的朝代成文法典的地位都是处于第二位的。皇帝的诏书才是第一位的。这些皇帝的诏书,也就等同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以从法典的权威性这点来看,中国的法制发展经过2500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仍然没有真正意义的进步。

中国古代的司法行政机构,在地方(基层地方政府)上是一体的。相互很难独立,地方最高首长又掌握着政治、经济、行政、司法、人事等所有的权力资源。所以,难以建立起相互制衡的机制。因此,司法效率和公正的确很难保障。而今天的中国,表面上各个机构都已经建立起来了。比古代在机构设置上是进步了。但是这只是外表,决定这些硬件的效果的关键因素的人,还是跟古代一样没有相互独立。中级法院院长也要受市委常委管辖,其升迁晋职都需要市委书记帮助,检查长和公安局长也是一样。那么最终还是同样的一出戏剧,只是演员阵容增加了两倍。因此,从司法制衡的角度来说,今天的中共显然也没有比“旧社会”做的更好,而且还让今天的百姓多养了更多无用的官员。

从司法实践上看,古代在整体上显然是落后于今天,但是,这主要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制约。但尽管如此,古代还是有“钦差大臣”有“尚方宝剑”,这样临时性的相对高效的建制设置。但这个也绝对不是法制,而是典型的人治。一个国家绝对不可能,靠这些临时性的特殊设置而治理好。这点共产党也是批评过的。可是到了现实之中。中共的省委书记成了案件主体,基层法院还是审理不了。而普通百姓又有几人能够“手眼通天”,找到高级甚至最高法院的门槛呢?所以,中国今天还是能够出现“中纪委特派调查组”,这样的临时机构。这个跟“钦差大臣”是没有本质区别的。而古代的“钦差大臣”是符合古代宪法精神的(虽然古代没有成文宪法,但是皇帝统治国家还是有一套能够自圆其说的理论的。比如授命于天)。而今天的“中纪委特派调查组”本身其实就是一个非法机构。官员犯的是国法,理应由现成的国家机器来管理。而“中纪委特派调查组”是共产党的一个临时组织,它凭什么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这样就等于党就高于国家了。几千万党员就高于13亿普通百姓了。难道我们中国现在还有“种族歧视”?

限于篇幅笔者不想举更多的例子了,仅从上述三个方面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口口声声标榜解放了全中国人民的共产党,在经过58年的时间后,其管理国家的水平,在司法领域里并没有比过去中国的统治者做的更好。甚至在有一些方面还出现了倒退。

那么跟国外相比呢?我们只能跟发达的法制国家去比,因为我们没有道理比落后的,人都要学习好的争取做到更好这才是正理。由于各个民族的渊源相去甚远,各个国家的法律也不尽相同,硬是要牵强附会的去比较也难以服人。我们就举一个比较有普遍意义的例子来说一下。比如,其他国家的领导人或者有影响力的人物,在触犯或者涉嫌触犯法律的时候。往往都会被法院传讯。这个大家可以在中共的新闻联播里面经常看到,甚至一些比较落后的国家也是如此(由于精力所限,实在没有时间去找几个具体的事例来详细说明,但是相信对此问题感兴趣的朋友,都会很容易的找到这样的事例)。比如意大利前总理贝鲁斯克尼;比如秘鲁前总统藤森;比如韩国的几位前总统等等。不管最终他们的结局如何,至少他们会像普通人一样被法院传讯,而且好像没有哪个是最高法院。因为他们不过是一个普通的人而已,只是曾经被公民选举或者以其他方式,担任过国家的领导职务而已。而在中国,这种传讯从来发生过,哪怕是做做表面文章的也没有。我想,从人权角度和司法公正角度来看,中国与国外的差距还是很巨大的。如果江则民用全体中国人的钱,去为宋祖英建国家大剧院,就为博得美人千金一笑的传闻,发生在民主法制国家。我想他们即使没有那些事情,也一定得接受调查,让全体国民有个信得过的结果才对。

中共人治的58年,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亏欠中国人民的事情实在是太多太多了。限于笔者的精力和水平,本篇区区万言的短文是无论如何也难以尽述的。笔者仅仅是从生活和经历之中,截取几个能让大众产生共鸣的片段,来控诉中共的法制黑暗。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目的,让更多身在其内,更加了解内幕的朋友拿起手中的笔,让更多的人更清楚的了解中共治下的法制现状。让今后的中国人知道这些沉痛的历史教训,今后不再重蹈覆辙。这就是作者的最大心愿(全文完)(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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