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传珩:中国邮政蔑视通信自由

——信件丢失拒不负责

牟传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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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4日讯】通信自由也称通讯自由,属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范畴,是公民通过信件、电报、电话、邮件、包裹等形式表达意愿的权利。事实上,保障通信自由,就是保障通信秘密与传递畅通。通信自由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任何个人或组织非依法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任何非法扣押、审查、监视、窃听、出版私人通信的行为,都是对通信自由的侵犯;二是只有依据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干预个人的通信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然而,中国国内的异见人士从来没有享受过完整意义上的通信自由。最近以来,笔者的通信自由又一次在无形之中被非法剥夺,且长达三四个月收不到任何信件。我的信件多是从不同国家与地区向同一个位址寄来的,但却一封也收不到,明摆着原因肯定是在到达地,而不可能在发信地。这已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偶尔丢失信件,而是一种由国家邮政具体实施的,对公民不可递减的通信权利的长期非法剥夺。对此我已向当地邮政交涉。他们承认笔者常年海外邮件频繁,自今年以来未再给我递送任何邮件,但声称”原因无法查清楚”。依据事理分析,邮政在如此长时间不送任何邮件,无非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邮政自身原因未投送;二是被”有关部门”查扣。

首先我们来分析第一种原因,即国家邮政自身的原因。这种可能并不能排除。此据《西安晚报》报导,家住西安市北郊的徐先生一个月前寄出的信件,对方迟迟没有收到,到邮局询问,得到的答复却是:平信无法查询,也不负责赔偿。这让徐先生纷纷不平:凭什么花钱邮寄的东西被邮局弄丢了,自己连索赔的权利都没有呢?另据去年8月30日《新京报》报导,从河北廊坊等地寄往全国各地的近万份邮件,却落到了北京通州一家废品店里。近日通州区某派出所民警例行检查时将这批邮件查获。据估计,这大批未送达的邮件价值近10万元。商贩称,他们是从一辆面包车上以2000元购得的。然而,近万份象征着公民通信自由邮件被当作废品贱卖,流入废品店——这是国家邮政对宪法尊严与保障人权的何等蔑视?另据报导,前年四川绵阳邮局也发生过200万封邮件卖给废品收购站的恶劣事件。如此时间为何能屡屡发生?公民的邮件为何会被当作废品贱买?其中的直接原因就在于中国邮政毫无人权意识;就在于以国家名义强行制定的”丢了不用赔”的国家邮政霸王条款。《中国邮政法》第34条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什么是平常邮件,也就是用户平时邮寄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报刊等大都属于所谓的”平常邮件”。这种邮件涉及千家万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弱势群体,如贫困者根本无力经常性支付高价挂号资费。然而,国家法律却欺强凌弱,强制性规定:”平常邮件”丢了倒楣。既然邮局对此不负责任,那么这些邮件的邮发状况很大程度上就完全取决于邮政企业及其邮递人员的原意与否。邮件用户不能查询,不能索赔。这在本质上就否定了消费者对企业的监督与制约的权利。由此以来,邮政丢了不能查找,不能索赔已成为法律维护的特权,那些平常邮件被当废品卖反能为邮政企业或个人创收获利,岂不就顺理成章了吗?正是当今中国这种国家邮政专营的垄断体制,才可以借助于”丢了不赔”的霸王条款,如此欺负公民,侵犯人权。

近年来,中国大陆邮政资费一涨再涨,一封平信的邮资从几分到几角再到现在的一元多,接连翻了十几倍,人们日常生活离不开通信,平信累积的资费已是一个不少的数目。虽然相对于挂号信、特快专递等邮政服务,平信的收费仍要算低的,但低廉毕竟不是免费,那怕是消费者付出了一分钱,也是在用这一分钱购买一种服务。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受国家宪法、民法,现在更加入了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凭什么中国邮政就可以置身法律之外,如此蔑视公民权利与合法财产?为什么公民个人邮寄的合法邮件,就毫无法律保障呢?

再以网上披露的《县域经济论坛》邮件大量丢失为例。该论坛为不断丢失邮件,特此开辟了一个专栏,向读者询问邮件丢失的情况。这个论坛的负责人说,他们每个月至少要丢失20份。记得前年3月31日《工人日报》有篇题为《乌市一市民状告邮局:平信不能丢了白丢》的报导,说的是”家住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的马女士日前因两封平信的丢失跟邮局较起了真”,马女士”要将邮局告上法庭,讨一个公道。”这篇报导中还引用律师意见:”从合理性来说,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制定,都应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邮局得到了享受寄件人邮资的权利,就应当尽到将邮件传递给收件人的义务。如果确实因为邮局的原因没有履行传递义务,又没有相应的赔偿规定,致使权利与义务发生不对等,对客户来说显然是有失公正的。当然,这需要有前置条件,即能证明客户与邮局之间确实发生了业务关系及存在丢失这个结果。从邮局方面来说,虽然平信的传递不同于有据邮件,但邮局具有经营自主权,一旦出现问题,不承担责任是说不过去的。贴了邮票就是一种委托,哪有有偿委托只收邮资,而不负任何责任的?这显然对用户是非常不公平的。说到底,这种国家邮政与客户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现实,是由中国社会”官本位””轻民权”的整体国家意识造成的。

现在我们再来分析第二种原因,即邮件被”有关部门”查扣。毋庸讳言,在中国大陆异见人士的邮件被”有关部门”非法检查、扣押已是见怪不怪的事情,大家都有这样的经历。这类侵犯人权的事情较之把他们送进监狱的强度要轻得多,所以也多不为媒体所关注。应该说这个问题的主要责任在”有关部门”。但对国家邮政来说,应有义务向用户做出合法、合理的交代,也即有个说法。因为用户面对的是邮政,而”有关部门”一贯是躲在幕后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条规定,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第7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第8条又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开列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具体节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在检查、扣留、冻结期间造成丢失、损毁的,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负责赔偿。”由此可见,这类检查、扣留、冻结应是依法有据的。邮政部门完全可以言之有据,正大光明地向用户做出交待,将躲在幕后的那只手推上前台,与当事人直面。而决不能以所谓”原因无法查清楚”等说词推卸责任。否则”黑锅”就只能由自己来背。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擅自检查、扣押信件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

以上分析可见,两种情况无论属哪一种,国家邮政都撇不开责任。邮政在长达三四个月之久不向用户送达任何邮件,这不仅属严重违反宪法行为,且已对当事人构成了实际上的权益侵害。

转自《新世纪》(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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