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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高山症致死 家属获赔一千多万元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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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四日电)黄姓男子因参加登山活动出现高山症症状引发肺水肿致死,保险公司以非意外死亡为由拒绝理赔。全案经家属提起请求给付保险金民事诉讼,最高法院今天维持二审判决,认定黄姓男子属意外伤害事故致死,家属共获赔新台币一千零五十万元及相关利息定谳。

黄姓男子2003年十月二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参加台南县野外育乐协会所举办“南湖大山及中央尖山”登山活动,上山后第四天出现高山症症状,经送医急救后死亡,致死原因为高山症所引发的肺气肿。

家属主张高山症患者若能及时下山或到低海拔地区或进入高压舱内,症状即会消失、不药而愈,属于外在环境所引发的症状,具有显着外来性。黄姓男子曾攀爬过数十次三千公尺以上高山,并未曾有高山症状况,可见这次攀爬南湖大山发生高山症现象,应属意外死亡,要求两家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不过,保险公司主张黄姓男子死亡原因为肺水肿,且先行原因是高山症,属于内科急症,并非意外伤害事故。另外,黄姓男子生前已患有高血压,高血压病症确实加重肺水肿速度及程度,最后导致死亡,可见黄姓男子所患高血压与死亡有因果关系,高山症并非单独致死的原因,不符合理赔要件。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去年十一月间指出,高山症先行发生原因是外在环境空气稀薄、气压下降所造成,导致人体肺部换气效率降低造成的外来原因,黄姓男子的死亡是因外在环境变化引发高山症肺水肿造成,并非身体内部因素使然,死亡事故的发生具有外来性条件。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认为,高山症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及偶然性,且黄姓男子具有丰富登山经验,所参加的登山活动为一般团体行程,出现高山症状况应属突发事件,黄姓男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事故致死的保险事故,判家属共可获赔一千零五十万元及相关利息。

全案经上诉,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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