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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歧视身心障碍者 最高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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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彭显钧/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提高公、私立机构进用身心障碍者的比率;并增订“反歧视条款”,规定传播媒体不得对身心障碍者使用歧视性称呼或描述,误导阅听人产生歧视或偏见的报导,违者可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提供购屋贷款利息补贴

这次法案名称由“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修正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以积极保障取代保护的精神。新增“经济安全”专章,各级政府主管机关评估后,重新核发身心障碍手册,视实际需要,提供身心障碍者生活、医疗、房屋租金及购屋贷款利息补贴等经费补助,以具体保障其经济安全,这项规定于公布后五年实施。

修正案大幅提高公、私立机构进用的比率,内政部评估,提高进用比率后,可为身心障碍者新增约四千八百个工作机会。

修正案明定,公共停车场应为身心障碍者保留二%停车位,若车位不满五十个,至少应保留一个车位;这项规定明定于五年后实施。

修正案也增订“反歧视条款”,明定“传播媒体报导身心障碍者或疑似身心障碍者,不得使用歧视性之称呼或描述,并不得有与事实不符或误导阅听人对身心障碍者产生歧视或偏见之报导”,违者可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县市政府提供手语服务

修正案也增订“支持服务条款”,规定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设置申请手语翻译服务窗口,手语服务应于修正案公布满五年之日起,由检定合格的手语翻译技术士担任。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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