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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继承1人举债缴纳遗产税 可能被课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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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一日电)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若数人共同继承遗产,由其中一人举债缴纳遗产税,却未向其他继承人求偿,使缴税继承人取得遗产总额与缴纳税额比率不符时,应申报赠与税。

国税局指出,台湾采总遗产税制,必须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财产课税,继承人缴纳遗产税后,再就税后遗产净额协议分割,不论继承人间如何分配遗产,均不会再被课赠与税。

因此,如有个别继承人以其本身固有财产、或举债垫缴遗产税,必须先从遗产扣除该笔垫缴税款,再行分配,否则,垫缴遗产税行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1款规定,构成对其他共同继承人赠与,税捐稽征机关会针对实际获配财产与按缴税比率应获配财产的差额,课征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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