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长青:政府不可做“裁判”

——皮条客 Vs.宗教家

曹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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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4日讯】上个星期台湾立法院协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法案时,朝野代表达成共识﹕广播电视的选举论政等如果不公正、不公平,可罚款二百万台币。这个消息实在令人吃惊,解除了党禁报禁二十多年的台湾,怎么还要制定这种明显违反言论自由原则的规定?因为使用“公正、公平”这种极端抽像的标准对待政治评论,就等于给“仲裁机构”随意性的权力,逼迫评论家“闭嘴”,导致政治意见无法充分表达和交流。这种法律如果制定,不仅是对被视为亚洲新闻自由度最高之一的台湾的极大讽刺,更是损害台湾的民主制度的一大耻辱。

在言论自由和公正公平之间怎样划线?该不该划线?成熟美国经验值得借鉴。两月前,美国著名牧师福尔韦尔( Jerry Falwell )去世,成为一条醒目的新闻。不仅由于他是著名宗教家,还因他打了一个官司,成为美国言论自由的里程碑之一。

八十年代美国色情杂志《皮条客》曾刊登一个访谈,并配发漫画,画面是福尔韦尔和自己的母亲发生性关系。专访说,这位宗教家承认,他的第一次性经验,是和自己的母亲乱伦。

这位宗教家当然愤怒至极,因为这一切都是编造的,他从未接受过采访,更没有说过这样的话。他控告《皮条客》“诽谤,造成精神损害”,索赔四千五百万美元。

在地方和联邦法庭,虽裁决“诽谤罪”无法成立,但都认为确实造成这位宗教家“精神损害”,判被告赔偿二十万美元。

《皮条客》老板不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九名大法官一致裁决,“精神损害罪”不能成立。大法官们接受了被告律师提出的辩护﹕虽然专访和漫画是编造的,不是事实;但读者看到这些内容,不会真正认为宗教家和自己母亲乱伦;它只是一种嘲讽,一种政治意见的表达,而不是事实上诽谤。被告律师特别提到,二百年前美国建国时曾有一幅政治漫画, 画面是一个农夫牵着一个驴子,上面坐着乔治.华盛顿,但文字却是农民牵着驴子去华盛顿,显然是嘲讽美国的开国之父。 当时最高法院大法官说,对嘲讽性模仿,人们可以接受,乔治.华盛顿本人也可能接受,但是,能不能在拙劣的嘲讽性模仿和污辱之间划一条界线呢?辩护律师回答说﹕不能。因为假如我们让政治人物划这样一条线,这条线就会划穿我们的自由。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是对“皮条客”这种低级趣味的色情杂志的肯定,而是为了维护美国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公民自由的原则,保护人们的选择权利不被剥夺,宁可付出有这样一份比“花花公子”杂志更花花的裸体刊物的存在。同时强调,宗教家是一位“公众人物”,对公众人物的嘲讽和政治意见批评,应该视为言论自由的范畴。

美国的法律体系是判例法,高等法院的这个判例,就成为以后类似案例的判案原则。这个原则是,在包括色情杂志在内的这种对人的品味和道德的破坏,和法律与政府对人们选择权剥夺的破坏之间,人们更应该防备的是政府和法律,而应该最大程度地保护人的自由选择权。

今天,如果台湾立法院要在言论自由和意见公正公平之间“划”一条线,其结果一定会像美国大法官们所确信的﹕损害甚至剥夺表达自由。美国人宁可付出意见表达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趣味低下、野蛮的代价,也要保护新闻和言论自由。因为对议政公正与否的评判,不能交给政府,更不能由法律惩罚,而应由“媒体市场”的消费者(大众)做出裁决。只要有信息自由流通的“市场”,民主社会的公民一定会选择正向价值。

——原载台北《自由时报》 2007年 7月 23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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