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7月25日讯】中国有1亿多网民,更有数亿会接收、发送手机短信的移动、联通、电信小灵通用户,他们随时都有可能因为发帖子、发短信、发个人观点等评论而被追查,这不仅仅是有可能,而是已经有人被抓、被拘留。
公安部门拘留发言者的通用、常用依据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07年7月25日南方都市报记者虞伟援引山东济南当地媒体报导称,一名在网上留言谈论济南”7.18″暴雨危害的普通女网友被当地公安查处并拘留。这名网友姓李,当地报纸援引治安部门的意见称:”7月21日至22日注册网名’红钻帝国’在某论坛恶意散布谣言,意图在群众中制造恐慌气氛,性质较为恶劣。 “
中国新闻网报导,7月18日傍晚,济南市遭受了45年来同期最大的一次暴雨袭击,从下午17时左右到晚上20时,济南市区降下了135.2毫米的雨量,特大暴雨给济南造成了重大损失。截至19日11时的统计数字显示,济南市因特大暴雨造成的死亡人数已达到25人,失踪4人,受伤171人。7月20日山东省民政厅的统计数据显示,”7.18″特大暴雨灾情全省受灾人口41.7万人,32人因灾死亡,失踪10人,伤197人。其中,济南市遇难人数升至26人,失踪6人,受伤171人。暴雨时由于当时正好是下班交通高峰期,暴雨导致济南市交通出现严重瘫痪,上千辆私家车和公交车被水淹熄火,道路上的积水达到半米多深,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还不清楚具体数字。
当地媒体还报导,济南暴雨受灾后,网友”红钻帝国”因为发帖”内容有明显的唬人噱头,营造了暴雨过后的恐怖气氛,里面有灾害造成多少人死亡的虚假信息”而遭举报,后被警方找到后,警方对其进行了治安拘留。红钻帝国是舜网论坛暴雨大讨论中的激进派,特别是在银座商场进水是否有人被淹死的问题上,她认为肯定有人死了,只不过真相没有公布出来。像很多网友一样,她在回帖中转载了其他网友的现场描述,还引述了自己朋友的说法,不过也承认自己并未亲眼看到死尸。在济南,记者采访过的大多数人都曾听自己朋友说过商场有人淹死的传言,但并没有任何证据。也有网友问红钻帝国要证据,她说自己没有义务提供证据,只是不相信那些辟谣,并称”我只信我身边朋友对我说的话”。论坛上部分网友质疑商场淹死人的网络传言,并有人发表澄清谣言的帖子。红钻帝国认定这些论坛新注册的新手都是商场的”枪手”,言辞非常激烈地抨击这些网友,骂他们是”狗奴才”。红钻帝国激烈的态度引起了部分网友的极大不满,一度有多名网友与她笔战,双方炮火不断升级。有网友劝诫红钻帝国不要谈论这个话题,以免被以传播谣言的罪名拘捕,”你毕竟只是怀疑,真相你永远不知道,把你抓起来理由很充分!”
当地记者调查发现,被拘留的这位23岁女子只是一名普通网友,在婚纱影楼工作,济南暴雨后情绪激动地参与了论坛里的很多主题讨论,但数据记录显示她并未发过主帖。事实上暴雨确实造成200多人死伤,这难道也是谣言吗?当地的记者还采访了当地警方,但警方不愿透露”红钻帝国”发帖内容,理由是担心帖子内容再次引发社会恐慌,同时也拒绝透露该网友的具体身份。
在网络上讨论暴雨就导致拘留,我想关心气象的人都有了恐惧感,我们每一个自己是否有一天也会以如此荒唐的理由而被拘留?
我的回答是有可能。假如你说明天泰山可能要崩了,又在网络上留下了证据,那么,后天就有可能有山东的公安找上家门,直接拘留了事,因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手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并处以200元左右的罚款。
或者你突然异想天开地在网络上留言”明天下暴雨打雷要死人”,也有可能被制裁,因为他们指控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手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就是铁证如山,就是铁案,且不管明天是否真的打雷下暴雨死了多少人。
这就是中国的当下言论空间的紧缩,又是中国特有的国情,假如孔子生活在当代也要拘留。从史记上看,孔子死前叹歌如下:”太山坏乎!梁柱摧乎!哲人萎乎!” 假如他生活在今天,并在网络上留言,恐怕他也要被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据说孔子说完这话七天后而死,若要拘留的话,恐怕孔子就要死在拘留所里了。万幸,孔子没有生活在今天。
济南拘留李姓网友,而上个月另有无锡拘留丁某,原因是他发送手机短信。2007年6月6日,无锡太湖有蓝藻,无锡市民丁某发短信130多条,给了130余人,被当地公安指控为散布谣言,谣言便是:”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这十来个字,拘留10天。
通过种种努力,我和丁某有过简单交流,但他沉默不语,至于这个处罚是否公正,我想他应该有自己的判断,毕竟法律不是任由公安局一家使用的。
除了最近两个月被拘留之外,还有一些人因言陷入文字狱,如河北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一些官员收到所谓低级趣味的短信,手机持卡人因此被撤消县妇联副主席职务。该事件发生在2006年9月28日,一条内容低下并有矛头所指围场县人事局局长和副局长并涉及县委县政府的短信,由号码为13231482610的联通卡发出,8名县级领导和包括一些乡镇书记在内的10名科级干部收到了这条侮辱性短信。被侮辱人之一的县劳动人事局局长关利民,虽然未收到短信,但从别人的手机上看到了,于是在第二天即9月29日到县公安局刑警队报案。经查此卡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机齐庚伟帮他姑姑———县妇联副主席齐凤雁买的。被传唤到公安局刑警大队后,齐凤雁承认卡是她的,但否认发了上述信息。10月1日上午,齐凤雁再次被传唤,办案人员之一、刑警大队教导员周剑介绍说,这次齐凤雁说这张卡不慎丢失了。鉴于她的供述前后矛盾,案情复杂,10月1日当天便对她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来又因为有合伙作案的嫌疑,公安局又将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10月31日,公安局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批准。11月3日,公安局把对齐凤雁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限一年。齐凤雁表示,公安局对她经常传问审讯,最长的一次四五个小时,有一次,半夜里还对她进行了测谎,长达三个多小时。12月6日,县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决定,免去其县妇联副主席一职,她的丈夫王春雨通过打听得知,免职理由是”不向组织说实话”。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齐凤雁、王春雨觉得”忍无可忍”了。他们决定讨个说法,于是向省市两级纪委进行申诉,他们申诉的理由是:一是公安局搞有罪推定,而且超期羁押,刑事拘留长达34天;二是县领导干预司法。而且他们的矛头直指县委书记陈志乃。他们认为是陈书记直接插手此案,干预司法。而他们的依据是:在审讯期间,公安局领导多次向他们提起过陈书记。他们也找过陈书记要求早点放人,但遭拒绝。很明显,围场县委书记陈志乃就是迫害这名妇女干部的幕后人和直接拍板人,他自己辩称他2006年9月30日在(承德)市里开会。中午,公安局长打电话给他,汇报了一些干部收到低级趣味短信的事情。当天晚上9点多,齐凤雁从公安局打电话给他,说卡是别人让她买的,此事涉及领导和政治斗争,要对他当面说。陈志乃告诉齐凤雁有什么话直接对公安局说。陈志乃还向记者强调,免职不等于撤职,不是纪律处分。可实际上发短信的人已经被拘留,还取保候审,很明显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了,而决定她犯罪嫌疑人命运的正是县委书记这个”党的大法官”。党权高于一切,书记亲自兼任法院院长、公安检察院的一把手,严重干预司法,干预公安(县委书记不通知公安局长,公安会直接抓人吗?)还有什么司法公正可言。
一些公民因言被拘留、打击,无非是揭穿了”官员个人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这一真相,公安局搞有罪推定,而且超期羁押;县委书记陈志乃插手此案,干预司法,有不同意见者就是党的敌人,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比如在重庆”彭水诗案”中,仅仅因为县一名普通职员秦中飞转发短信有讽刺意味并涉及当地主要领导,如县委书记蓝庆华等人,就被当地警方以”诽谤罪”立案侦查;在山西的”稷山诽谤案”中,几名干部的举报信涉及县委书记,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甚至被判刑;还有安徽五河短信案件,乃是因为两个在民间口碑不错的老师向县领导发短信反映情况,结果被刑事拘留,并且上了本县电视台,名誉扫地。由此可见,当言论自由不是公民理所当然享有的权利并得以保障时,若有任何言论冒犯了党官,损害了”官员的利益”就等于损害了公共利益,所以权力之下,官员强令警方立案侦查,最后倒霉的正是那些说出不同意见的人,说出真话的人,被拘留、逮捕和审判的案例就比比皆是了。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法律没有效力,那么只能证明这样的法律只是保护官员的道具,只能说明言论自由权如同厕所里的手纸,随手一扔了之。
用专家的话讲,如此处理公民就是打击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任展江认为,对于传播不实信息的公民和媒体从业者通常不宜采取刑事手段。因为公民有其宪法权利和其他民事权利,而媒体从业者造假的结果是在业界和社会上身败名裂,惩罚已经相当严厉。当然,如因当事人发布的虚假报导因特殊的发布时机,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可能触犯了刑律。但处理过程仍需坚持公开透明的法治原则,坚持公正的司法程序,避免不当处理发生。至于济南女网友把道听途说的暴雨淹死人的消息发到论坛上,是否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南方都市报转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的话说,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应与传播小道消息区分开来,后者不属于违法行为。前者属于结果犯罪,不单单要有基本散布谣言的行为,如果不造成后果,则不违法。造成的客观结果是有具体指标的,比如造成人心惶惶,抢购,秩序混乱,大家不敢出门等等。对于网上发帖的行为,还要看这个帖子有多少人看到,有多大的影响面。比如被广泛转载,就证明大家对这个消息感兴趣,也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指标,还要看在什么情况下发帖,比如政府已经辟谣,还在发帖,这也是一个衡量指标,不能笼统地看待这一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任展江评论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组聘用人员訾北佳制作”纸做的包子”后被指为假报导,为此,从中央电视台转来北京电视台工作的訾北佳也被刑事拘留,展江认为”北京电视台对此次事件的人事处理由下而上、层层减码,显然不很妥当”,他对比2003年《纽约时报》发生假新闻事件,极大损害了报纸公信力,结局是记者除名,总编辑辞职,报社经历了一次制度重建的震荡。相形之下,訾北佳已经被拘留,会受到司法机关”严肃处理”,但看司法机关的处理方式,比如事件来龙去脉不公开不透明,恐怕难免不当处理发生,导致司法失去公正。如果司法部门对于传播不实信息的公民和媒体从业者按照”通常不宜采取刑事”的手段,起码尊重和保障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权利,因为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和其他民事权利,再者当事人发布的虚假报导造成的后果也没有特别严重,为什么不利用这个机会宣传一些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呢?如果不正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尊重人权从何说起,免去不被拘留的恐惧的自由又从何来呢?
人人生而自由,却又无时不在因言论而被拘留的枷锁之中,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现实,也是中国网民和手机用户人人所担忧的”后果”。
──转自《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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