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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去当妓女 遭法院判赔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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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9日讯】(据中广新闻陈凤如报导)台北县有一名村长,在去年前往一名林姓男子养猪农舍聚餐时,因为力邀对方到有女陪侍的餐厅续摊,遭对方妻子劝阻,这名村长因此心生不满,于是以“去当妓女”、“臭女人”等言语辱骂对方的太太,案经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应该给付给原告新台币五万元。不过案件还可以继续上诉。

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被告在去年十月间,前往她先生的养猪农舍餐叙,后来,被告又邀约原告的先生前往有女陪侍的餐厅续摊,遭到原告劝阻,被告于是公然以“去当妓女”等粗鄙言语辱骂原告,导致原告名誉受损。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得她受到重大心灵创伤,以致她跌倒受伤住院,之后终日精神恍惚,因此依照民法规定,请求被告赔偿新台币五十万元,并且在报纸头版刊登道歉启事一天。

案件经过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被告表示,当时已经喝醉,并不知道原告所说的事情。但法院认为,被告曾经在刑事一审时认罪,表示自己当天有喝醉酒,并且和原告起了争执,印象中有骂,但骂的内容不记得了等等,法院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原告的名誉,在审酌两造经济情况、社会地位之后,判决被告应该赔偿原告新台币五万元。至于在刑事部分,被告已经在日前被判有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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