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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5日电)立法院卫生环境及劳工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劳工保险条例第29条条文修正草案”,排除相关法律适用规定,让劳工不因无能力偿还劳保被保险人纾困贷款,劳委会就须依法追诉。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若劳保被保险人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请领保险给付时迳予扣减之”,并溯自中华民国92年1月22日施行,且不适用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破产法债务免责规定及其他法律有关请求权消灭时效规定。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如玄上午报告指出,自2003年迄今已开办5次劳保纾困贷款,核贷金额约新台币514亿元,超过45万名劳工受惠。截至今年11月底,约有12万1000余名劳工因经济困难无力还款,积欠金额约106亿元。
卫环委员会也通过一项附带决议,要求劳委会应捍卫劳工权益,要求资方若实施无薪假措施,给劳工的月薪不得低于基本工资1万7280元,且投保劳保薪资依据应维持原投保薪资,保障劳工基本权益。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徐少萍也于质询时建议,应要求接受纾困企业不得让员工放无薪假;王如玄答询时说,企业接受纾困,向银行贷款时,会要求企业签署不裁员承诺书,可考虑在承诺书加订相关规定,劳委会会与行政院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