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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设国家疫苗基金办理采购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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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19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传染病防治法第27条条文”,将设置国家疫苗基金,办理疫苗采购及预防接种工作。

修正条文规定,中央主管机关为推动儿童及国民预防接种,应设置基金,办理疫苗采购及预防接种工作;基金来源包括:政府编列预算的补助、公益彩券盈余、烟品健康福利捐、捐赠收入、基金孳息收入等;不管任何形式的捐赠收入,都不得使用于指定疫苗采购。

疫苗基金运用于新增疫苗采购时,应依据中央主管机关传染病咨询委员会建议的项目,依成本效益排列优先次序并于次年编列经费采购;其相关会议应录音,并公开会议详细纪录。

条文也规定,传染病咨询委员会成员本人或所属团体若接受非政府补助的研究计划及金额,或者担任与疫苗相关的事业机构或财团法人董监事、顾问等职务,都必须揭露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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