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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設國家疫苗基金辦理採購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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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9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條文」,將設置國家疫苗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

修正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應設置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基金來源包括:政府編列預算的補助、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等;不管任何形式的捐贈收入,都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採購。

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諮詢委員會建議的項目,依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並於次年編列經費採購;其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會議詳細紀錄。

條文也規定,傳染病諮詢委員會成員本人或所屬團體若接受非政府補助的研究計畫及金額,或者擔任與疫苗相關的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顧問等職務,都必須揭露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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