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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不能抵卡债房贷、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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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梁世煌、李靓慧、廖千莹/台北报导〕消费券可以用于抵缴银行的卡债或是房贷吗?经建会及银行业者昨天表示,消费券仅可用于实际的消费行为,不得用于购买或抵缴金融商品类(例如卡债 )的费用。至于消费券能不能拿来买保单、缴保费,寿险公会则说,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所谓实际的消费,经建会表示,消费券仅能用于购买商品货物或是劳务,但不得用于兑换现金或储值,也不能用于购买金融商品,以消费券抵缴卡债或是房贷,在消费券使用规则上是不被允许的。

台新银行也指出,若是消费券可以抵缴卡债,民众临柜缴交消费券的情况会增加,银行也必须将消费券再向主管机关兑换现金,会大幅增加银行的业务量及人力成本,从实务面来看,消费券不适用于抵缴卡债等缴款用途。

最近不少寿险公司都接到客户询问能否使用消费券抵缴保费?据指出,某位产险总经理曾问过金管会保险局,当时保险局的答案是:“不行!”

宏泰人寿客服部副总蔡丽丝表示,寿险公司收取保户保费,必须要给保户送金单,但消费券不能拿收据发票,所以“不收消费券”。

而为了拯救失业卡债族,银行公会债务协商委员会昨宣布,即日起推出“短暂性延期缴款方案”,因非自愿性失业而无法正常履约的卡债族,可以申请两次、两个月的“延期缴款”;至于申请前置协商的毁诺者,也放宽允许可再次提出“个别一致性协商”。

“短暂性延期缴款方案”自即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若因“非自愿性失业”暂时无法履约,可申请一次两个月的延迟缴款,每人以两次为限。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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