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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推动修法 民事胜就先没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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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法务部为积极追讨重大犯罪被告流落海内外资金,决定成立“没收相关法令研修小组”,参考美制研订增设“民事没收”和“行政没入”制度,若完成立法,未来犯罪所得不用等到刑事判决定谳、就可先以民事或行政判决程序充公收回国库。

以扁案资金来说,当新制立法后,检方可在刑事追诉以外,将检察官已认定的不法所得,另向民事或行政法庭提起诉讼,由民、行庭法官先行审理认定是否确为犯罪所得,若也认同是不法所得,犯罪资金就适用“民事没收”和“行政没入”规定,马上没入国库。

判决结果 可能出现“民、刑不同调”

以美制来看,由于审理标的是“财”或“物”,不是“人”,认定是否为犯罪财产的门槛,比刑事法官认定被告有罪与否来得低,也因此可能出现“民、刑不同调”的判决结果,即同一件犯罪案件,被告有可能最后无罪定谳,但财产仍可能被认定是犯罪所得遭到没入。

法界认为上述情况并不稀奇,目前民、刑与行政判决就时而发生类似情形,比如贿选或伤害案,即使刑事无罪,民事法官仍有权判决当选无效或民事赔偿;前美国足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杀人部分无罪,但判他须对被害人家属付出天价民事赔偿金,即为典例。

至于扁案,因法律采“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理”,而没收或没入属程序法,虽扁案发生在立法前,只要新法未订排除条款,就可适用。

“民事没收”主要参考美国联邦法律,以洗钱交易、供犯罪所用财产和违禁物为没收对象客体,检方认为有没收必要,可直接诉请法院没收,优点为不须等待繁复的刑事诉讼程序、犯罪举证责任较轻,举出“优势证据”即可,不像刑事证据必须超越合理怀疑,且没收前毋须通知当事人,减少被告五鬼搬运机会。

“行政没入”则参考行政罚法,只要财产所有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财物成为洗钱等犯罪工具,法院就可裁处没入,行政没入范围和对象较民事没收更广,连第三人不法财产也可没入,但金额有上限。

“民事没收”和“行政没入”缺点为,美国联邦法院曾认为少数司法行政机关充公范围过广,有违宪疑虑。

法务部计划,成立“没收相关法令研修小组”后,在兼顾人权前提下以最少修正幅度为原则,并于参考国外法制拟出相关法律条文后,以最适合我国国情方式,将新增法条置入洗钱防制法等法律之中,送行政院转立法院审议。

检方人士指出,追回犯罪所得,从民进党执政时期就列为首要施政项目,尤其目前国内重大犯罪被告存在海外银行账户的不法资金,至少有一百八十亿元,亟待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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