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龙:中国,岂只这样一位人大代表

李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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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0日讯】作为独立候选人竞选人大代表,孙文广的失败应该是再正常不过的。竞选就得有成有败,这才是竞选的意义所在。令人扼腕痛惜的是,孙文广的“完败”,并非败在选票上,而是败在那些个只要民主作贞节牌坊,害怕民主成专政炸弹的山东大学党委,及其上级,上上级党委。

让我想起了2006年7月15日在狱中时看到的一篇值得玩味的文章,以及我当时因此写下的读后感。现将当时的读后感摘抄整理于下,与读者诸君共同咀嚼、玩味——

《中国,有这样一位人大代表——姚秀荣十年沉浮》,登在一本封面、封底都掉了的,2003年第九期《作品与争鸣》上,原载于2003年第6期(下)《南风窗》。这是一篇值得海内外共赏的奇文,有朝一日,得让更多的读者从表面内容的另一面,读到更多,更精彩,也更有深意的内容。

姚秀荣,河南省焦作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工人,连续当选为第八、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据我面前这篇题为《中国,有这样一位人大代表》的报告文学介绍,这位 1952年出生的老妈妈之所以“当选”为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是因为“1987年,姚秀荣一年干了两年半的工作量,在焦作市引起轰动。第二年,她当选为焦作市劳动模范……1993年3月6日,厂领导去车间通知姚秀荣:放下工作,到北京参加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听到通知,姚才知道自己当上了全国人大代表。”

自己被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了,直到接到通知了,姚秀荣才知道自己被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砸中脑袋了。这听起来挺公正、公平的,像诺贝尔奖的评选,人人都巴不得落到头上的好事情,可为了避免种种舞弊行为,事前的一切推荐、评议等程序,当事人一概不知。但这毕竟不是评诺奖,是选举参政、议政的全国人大代表,这可是相当于美国的参议院议员,不经过一番选举大战,想脱颖而出,简直是痴心妄想。但,这是就真正的民主国家而言,而对于大权独揽的独裁政府,把选票,把选举劝真正放到选民手中,则意味着死亡。所以,独裁者只敢把“选票”放在只会“帮忙”,不会“添乱”的如姚秀荣这种没有什么真知灼见,也没有什么参政意识的人的手里。只不过,这一次,情况出现了意外。

姚秀荣没有什么知识,更不知现代宪政为何物,她当“议员”,只知“领导说啥咱听啥,领导举手咱举手”,哑巴代表,姚秀荣一当,就是三年。

如此下去,姚秀荣本来也是一个“党和人民”放心的合格代表。不幸的是,这位姚秀荣偏偏又是一个比较善良,也比较有正义感的好人。这样的人当人大代表,出“乱子”,是不足为奇的。

1996年,多少已经摸到一点人大代表“职责”的姚秀荣终于一鸣惊人,在人大会上讲了领导前呼后拥搞“视察”,农民负担过重,司法不公等问题。

接下来的文字,就耐人寻味了:

当时的河南省委书记李长春一听,立即为她鼓掌。姚秀荣又讲农民负担问题,讲司法不公问题,讲他们这些代表如何“夜查派出所”、如何监督纠正冤假错案……一口气讲了45分钟,代表们纷纷鼓掌。李长春高兴地对河南省人大秘书长说:”下一届河南还要报姚秀荣当全国人大代表。像她这样的代表,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晚饭后,姚秀荣多了个心眼,直接找到李长春:“李书记,你说下一届还要报我当人大代表,你得给我落实!”李长春当即拿起电话,跟焦作市委书记作了交待。

根据中共的宪法、选举法,人大代表得靠选举产生,但是,看看李长春对河南省人大秘书长说的话,给焦作市委书记打的电话,以及“落实”、“交代”等关键词,我们最起码可以坐实,内定,乃至钦定人大代表,或者说,我想要谁当人大代表谁就笃定能当人大代表,不想要谁当人大代表谁就休想当人大代表,这样的事确实是有的。还有,李长春“高兴地”如何如何,我要问的是:假如,他不高兴呢?不高兴,他当然就会说:“下一届河南不要报姚秀荣当全国人大代表。像她这样的代表,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他当即拿起电话,跟焦作市委书记作的交待,自然就只能是“无论如何,不能再让那个讨厌的老婆子当什么人大代表了,坚决不能。”

自相矛盾的是,这篇文章接下却说:1998年,姚秀荣又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文章快结束时,姚秀荣还说,她是“焦作320万人民选出来的代表”,真是糊涂的可以。

姚秀荣这个全国人大代表究竟是靠选票“当选”来的,还是靠李长春“落实”、“交代”来的,仅凭此文,谁都可以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不用我再说什么。

如果说,前一个情节多少还有一点喜剧色彩的话,同样经典的后面这一个情节,则让人欲哭无泪了。

当姚荣秀不想当代表时,她意外地被通知为代表;但她很想当代表时“意外”从全国人大代表宝座跌落后,她非常想不通:“从1993年开始,我先是当了三年 ‘哑巴代表’,后来逐渐步入成熟期-我觉得自己的代表素质在不断提高,能当好这个代表了,却没想到在这个时候会被差额掉!”

姚荣秀的下场远远不止于此。

被差额掉后,她想到北京全国人大联络局“反映情况”。为此,姚荣秀被警方找去谈话。至此,姚荣秀才知道,自己已经被定为“上访重要人”,上了《协查通报》,一举一动,都有人高度重视了。再往下,就是那个可能带来牢狱之灾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或者就是更严重的“颠覆国家政权罪”了。

这篇文章的另一个精彩情节,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出现了:2003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开幕前夕,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五名干警去姚秀荣家里,把她请上三菱吉普车,拉去大西北旅游了一圈儿。这趟旅游历时18天,干警们陪着姚秀荣跑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五省区的十几个景点。

不管怎样,中共《宪法》、《选举法》都载明:人大代表应当是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实施的楷模。作为多年人大代表,姚荣秀不仅没有拿纳税人的钱如此挥霍是否合适,是否合法的概念,反而觉得这趟旅游倒确实让她“散了散心”。旅行将结束时,她还对这一趟公车加公款的旅游依依不舍,说:“我想去拉萨。”但此时全国人代会已接近尾声,已经完成任务的检察官对陪一个老太婆子旅游本来就没有多大的兴趣:“买不到去拉萨的飞机票了,回吧。”3月17日深夜,检察官们把姚秀荣送——实质上是“押”回了家。这一天,正好是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

有一点法制观念,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一看就应该明白,姚荣秀的这一趟所谓“旅游”,显然是被软禁,被非法剥夺了人身自由。堂堂检察机关,执法犯法,无所顾忌;堂堂全国人大代表,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也就是被非法拘禁了还茫无所知,反而乐不思蜀,实在可悲,实在可叹!

另一个让人触目惊心而又大开眼界的是:原来,人民检察院还承担如此特殊的“监督职能”,真是让人欲笑失声,欲哭无泪啊!

哑巴代表,举手代表,无知代表,愚昧代表,钦定代表,乃至戏子代表,大款代表,无赖代表,流氓代表……等等,过去有多少,现在有多少,将来,还会有多少?

想一想,狱中的我就不能不对如此的“中国特色”,对如此的“高度民主”感到透心的冰凉。

2006年7月15日初稿,2008年1月20日修改(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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