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收领契约书等的注意事项

行政书士 胁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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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会接到生活在日本的中国烹调师、中国料理店经营者及其他留学生,因日本社会不遵守约定而来咨询。经询问详细情况得知,有的人在签合同时没有仔细确认合同内容便签了字。有的人在签合同书时,虽然支付了费用,但拿到的“收据”或“存单”却没有记载内容,不知道自己支付的是什么费用。其中有一位中国料理烹调师,在领取工资时没有收到工资明细单,事后知道对方违约才前来咨询。

下面通过具体事例逐项说明。

1.签营业店铺的租赁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作为合同书的重要事项,中国料理店的经营者在租借店铺时,设备的所有者是谁,在合同书上有明示。不动产商作为店铺租赁的中介,有对此进行解释的义务。但是,对这些没有作充分的确认,认为店内的设备、备品的所有者是该店铺的前经营者、前租借人而接受转让,并支付了高额的费用。后来因自己要迁移店铺,需和下一个店主交接店铺,这时才发现店内的设备•备品并非前店主所有,而是户主所有。

至此才意识到自己被前店主欺骗买下了设备、备品。即使事后向前店主以数百万日元的欺诈罪提出告诉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前店主没有支付能力,也是没有办法挽回的事。要提出告诉,一方面需要交诉讼费。另一方面是无法保证通过裁判能挽回多少损失。为了避免发生这样的事情,签巨额合同时,即使费花费数万日元的咨询费,也最好还是委托专家作合同代理或请专家同席。我认为这是明智之举。日本虽然是法律健全的社会。但是,即使有“真实”权利,一旦进入裁判,如果没有书面材料作为证据,该权利是不会被承认的。在日本这样一个国度,即使有一定程度的日语会话能力,要理解法律档或契约内容,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签中国料理店的租赁合同时,如果充分理解了不动产租赁合同书•备品转让合同书,上述的欺诈行为是可以避免的。

2.关于留学生的入学保证金的寄存金的注意事项

办理日语学校的入学手续时,一旦支付了入学申请金之后,即使不入学,多数情况是不退还。但是,学费即使没有作特别的退还约定,一般认为是带有存金性质的费用。不过如果入学金和学费同时支付,将不会拿到存单,而是收据。所谓的“收据”是指有支付义务而支付了的支付事实证明书。而“存单”是指暂时收取如果不产生支付义务则有退还义务的金钱,而钱的权利仍然掌握在寄存者一方。如果没有明文规定不入学将退还学费的书面材料,应要求校方开立存单。金钱支付不明朗的学校,在这类事情上多有意图使其暧昧化的倾向。因此,如果在入学前支付了学费,一定要让校方开“存单”,而不是收据。如果由于学校方面的情况不能开存单,一定要确认有明文规定相关的退还事宜。凭借收据请求退还“存金”,从法律上讲有一定的难度。

3.确保收领雇佣合同

在中国料理店就职,一定要让雇方开雇佣合同。如果只凭口头约定工资额和假日,一旦其他的烹调师辞职或其他情况,因店里忙,有时会被要求假日出勤却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这种情况很多。雇主不交付雇佣合同的店铺,有的是为了使这种对店铺不利的事情不被列为问题,而有意图不交付雇佣合同。一定要提出强烈的要求拿到雇佣合同。(中文翻译:程 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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