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收領契約書等的注意事項

行政書士 脇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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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會接到生活在日本的中國烹調師、中國料理店經營者及其他留學生,因日本社會不遵守約定而來諮詢。經詢問詳細情況得知,有的人在簽合同時沒有仔細確認合同內容便簽了字。有的人在簽合同書時,雖然支付了費用,但拿到的「收據」或「存單」卻沒有記載內容,不知道自己支付的是什麼費用。其中有一位中國料理烹調師,在領取工資時沒有收到工資明細單,事後知道對方違約才前來諮詢。

下面通過具體事例逐項說明。

1.簽營業店舖的租賃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作為合同書的重要事項,中國料理店的經營者在租借店舖時,設備的所有者是誰,在合同書上有明示。不動產商作為店舖租賃的仲介,有對此進行解釋的義務。但是,對這些沒有作充分的確認,認為店內的設備、備品的所有者是該店舖的前經營者、前租借人而接受轉讓,並支付了高額的費用。後來因自己要遷移店舖,需和下一個店主交接店舖,這時才發現店內的設備•備品並非前店主所有,而是戶主所有。

至此才意識到自己被前店主欺騙買下了設備、備品。即使事後向前店主以數百萬日元的欺詐罪提出告訴請求賠償損失,如果前店主沒有支付能力,也是沒有辦法挽回的事。要提出告訴,一方面需要交訴訟費。另一方面是無法保證通過裁判能挽回多少損失。為了避免發生這樣的事情,簽巨額合同時,即使費花費數萬日元的諮詢費,也最好還是委託專家作合同代理或請專家同席。我認為這是明智之舉。日本雖然是法律健全的社會。但是,即使有「真實」權利,一旦進入裁判,如果沒有書面材料作為證據,該權利是不會被承認的。在日本這樣一個國度,即使有一定程度的日語會話能力,要理解法律檔或契約內容,還是有一定的難度。簽中國料理店的租賃合同時,如果充分理解了不動產租賃合同書•備品轉讓合同書,上述的欺詐行為是可以避免的。

2.關於留學生的入學保證金的寄存金的注意事項

辦理日語學校的入學手續時,一旦支付了入學申請金之後,即使不入學,多數情況是不退還。但是,學費即使沒有作特別的退還約定,一般認為是帶有存金性質的費用。不過如果入學金和學費同時支付,將不會拿到存單,而是收據。所謂的「收據」是指有支付義務而支付了的支付事實證明書。而「存單」是指暫時收取如果不產生支付義務則有退還義務的金錢,而錢的權利仍然掌握在寄存者一方。如果沒有明文規定不入學將退還學費的書面材料,應要求校方開立存單。金錢支付不明朗的學校,在這類事情上多有意圖使其曖昧化的傾向。因此,如果在入學前支付了學費,一定要讓校方開「存單」,而不是收據。如果由於學校方面的情況不能開存單,一定要確認有明文規定相關的退還事宜。憑藉收據請求退還「存金」,從法律上講有一定的難度。

3.確保收領僱傭合同

在中國料理店就職,一定要讓雇方開僱傭合同。如果只憑口頭約定工資額和假日,一旦其他的烹調師辭職或其他情況,因店裡忙,有時會被要求假日出勤卻不支付相應的加班費。這種情況很多。僱主不交付僱傭合同的店舖,有的是為了使這種對店舖不利的事情不被列為問題,而有意圖不交付僱傭合同。一定要提出強烈的要求拿到僱傭合同。(中文翻譯:程 亞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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