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日本:有關簽證的相關事宜(之二)

行政書士 脇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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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國人的入國簽證」

(一) 關於工作簽證

工作簽證的審查大致分為兩大側重點:

第一、申請者本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人文‧國際」「技能」「投資經營」等類工作簽證的資格條件的認定基準。

第二、申請者本人準備就職的公司是否具備了該具有申請資格的申請者在該公司工作的條件。

因申請未被批准而來我所諮詢的人中,大多都屬於上述第二點、也就是就職公司有問題。比如、申請「人文‧國際」的工作簽證,該公司是否確實和中國、歐美等國家的企業有交易、是否作了像締結契約等具體的交易準備以及是否有資料證明。這些都必須提供書面材料證明。如果在該申請者申請之前該公司已經僱傭了外國人,像這種情況,因為公司可以提供外國人僱傭者名單及合作的實際成績,所以證明相對容易。但是如果是今後準備和國外的企業合作,那麼就很難提供證明的資料。類似這種情況,無論該公司如何努力寫好僱傭理由書,如果沒有證明該計劃屬實的資料,證明是相當難的。公司是否已經健全了今後與國外企業合作的社內組織體係、以及是否已經任命了該部門的責任人,能否通過這些附加材料加以充分說明便成為一個問題。

規模小的公司,社長雖然是那樣的打算,但是一旦僱傭後,很多情況是和日本人一樣從事單純的銷售員或事務員等與口譯、筆譯、經營管理毫無關係的工作。這是不符合工作簽證的認定基準的。因為工作簽證是以公司保證該外國人從事符合申請資格的工作為條件的。如果不仔細確認公司的業務內容、申請者的職務、工作內容等,即使拿到了「就職內定」,有可能被認為「你的資格和業務內容無關聯性」而得不到工作簽證的認定。

提出申請之前,最好先到附近的簽證專家—行政書士那裡去諮詢一下。我想會得到與諮詢料相符的建議。如果申請不被批准後再去諮詢,剩下的在留時間就非常有限了。

(二)對讀者所諮詢的問題的一點建議:

問:日本人的配偶,並有兩個日本國際的孩子的中國人妻子,因丈夫失蹤,簽證如何解決?

答:作好能夠充分說明以下問題的準備後,到附近的行政書士那裡去諮詢一下。相信路會為你敞開。
●具體說明丈夫失蹤的原因、失蹤後經過了多長時間以及作了怎樣的尋找努力等。
●目前生活費是如何解決的、在哪裡工作、工作單位能否提供在職證明書和工資證明、今後是否還可以在那裡繼續工作、能否確保收入等。
●孩子現在幾歲、和丈夫的父母及兄弟是否有交往、孩子是否上保育園或上小學等。
●丈夫的財產、房費的支付、現在的儲蓄金額、結婚幾年、在日本連續滯留幾年等。

問:外國人出交通事故後如何應對?

答:不要吝惜手續費,儘快和行政書士或律師商談是明智的選擇。因為最
終有可能必須通過法廷裁判來解決問題。例如,收集被害的證據(警察的現場監場書、診斷書、通院‧入院證明書、工作欠勤證明書等)以及給加害者寄「內容證明書」等。這些是交涉的重要材料。只靠打電話,無論交涉多少次,通常對方都不會認真對待。

為了應對在日本的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各種各樣的問題,為自己找一位專門的生活顧問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中文翻譯:程亞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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