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金男:台湾司法人权现况

古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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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日讯】引 言

中共为筹办2008北京奥运,不但违背当初申奥时的改善人权承诺,还以“成功举办奥运,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为借口,加大力度的镇压和平维权人士、迫害法轮功,甚至不惜流血开枪镇压抗暴的藏民与僧侣。使北京奥运变成一场牺牲人权的血腥运动。

为此国际人权组织“CIPFG”乃倡议“人权圣火全球传递”,揭露中共的暴性及其反人类罪行。这把圣火于2007年8月9日在奥林匹克的发源地希腊雅典点燃后,随即展开全球巡回传递,人权圣火所到之处,都引起非常热烈的回响。

人权之所以在国际社会上如此被关注,在于它背后的价值观,就是每个自然人都应有天赋的人格尊严且生而平等,这被视为超越国界具有普世价值的人类资产。一个国家如果不能落实基本人权的保障,就没有民主自由、法治文明之可言。

而人权保障虽然涵盖许多面向,但不外都以司法人权为重要指标,从刑事诉讼程序中,员警的调查、检调的侦办,到法院的审理、刑罚的执行,以及对被害人的保护等等,都是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所以,观察一个国家的司法人权状况,便可以真实反映出其人权整体所受到保障之程度。

台湾是文明国际社会的一份子,为落实基本人权的保障,自1987年政治解严、1991年终止动员戡乱后,便朝向以“人权立国”的目标迈进。历经20多年来的努力,宪法、法律对于人权保障之规定,已有许多进步的修正。

尤其被视为人权重要指标的刑事诉讼法,变革最大,如侦查中得选任辩护人、夜间侦讯应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同意、讯问时之告知义务,羁押及搜索扣押等强制处分权回归法院,审判程序中交互诘问的采行,目的都是为了落实基本人权的保障。

台湾现行宪法对于司法人权之保障明定于第2章,揭示国人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身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24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24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于提审之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24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之追诉、审判、刑罚之执行,在对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形成干预或限制时,都定有其应遵守之程序,使国家在侦审犯罪实现公平正义之同时,亦能兼顾人权之维护。

对于犯罪之追诉、处罚,应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诉讼程序为之;实施刑事诉讼程序时,应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亦得请求为有利于己之必要处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随时选任辩护人。

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应通知其亲属得予选任辩护人;犯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并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其辩护;被告或自诉人之亲属得向法院陈明担任辅佐人,辅佐被告或自诉人,并得在法院陈述意见。

对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传唤或逮捕、拘提及讯问、羁押,或实施搜索、扣押及通讯监听,刑事诉讼法均定有其严谨之条件及节制与监督之机制。藉由法律明确之规范,建立客观公正的刑事诉讼环境。让犯罪者绳之以法,蒙冤者还以清白。

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应本于“无罪推定、罪疑唯轻、不自证己罪”原则,恪守程序正义,避免对人权之滥肆侵害。检察官起诉被告,应先就被告犯罪事实负举证责任,在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法院对被告不能存有预断有罪之偏颇心态。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法院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且被告没有自证己罪之义务,可以行使缄默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如被告未经自白,又无证据,亦不得仅因其拒绝陈述或保持缄默,即推断其罪行。

证据之证明力,虽由法院本于确信自由判断,但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

无证据能力或未经合法调查之证据,均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所以检察官对于被告犯罪之举证,必须能为一般人所理解并加以检验,达到不生合理怀疑之确信程度始可。倘若无法排除有利被告事实之合理怀疑时,则应为该有利被告事实之认定。

如果被告犯罪之证据不足,或证据无法达到不生合理怀疑之确信程度,就应为被告有利之认定。此即“罪疑唯轻”原则,又称“有疑,唯利被告”原则。亦就是说,如果不能确定被告犯罪,那么宁可让罪犯消遥法外,也不要冤枉一个无辜的好人。

现况检讨

依照现行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之架构,对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之维护,都有缜密周延之设计。虽与理想尚有一段距离,但若能落实执行,应能符合现今文明国际社会对人权保障之潮流。然而,指责司法迫害人权之声音似乎仍然时有所闻。反映出国人对司法人权之提升,还是抱持很殷切之期待。

由于台湾刚脱离威权统治迈向民主开放,无可讳言,部分执法人员或仍墨守成规,或因人权素养不足,以致一时还难以适应新变革之制度者有之。通常较为人们所诟病者,在员警调查阶段,以得选任辩护人到场及可行使缄默权之告知、推阻辩护人接近犯罪嫌疑人者居多,甚至还有少数刑求之传闻。

在侦查阶段,随着羁押、搜索扣押等强制处分权回归法院,抱怨检察官滥权处分者已相对减少。惟依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项:“检察官依侦查所得之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应提起公诉”之规定,检察官认为被告有犯罪嫌疑,就可以提起公诉。

由于所谓“有犯罪嫌疑”,与有罪判决所要求之“毫无合理怀疑”之确信程度尚有若干差距,致常见案件起诉后被判决无罪,遭指责浮滥起诉之情形。是检察官之起诉,仍宜以依侦查所得之事证“可能获致有罪判决”为准。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3款之羁押要件“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以同时具备“犯罪嫌疑重大、并有羁押必要”者为限。但实务上几乎只要涉嫌犯上述重罪者,都被同时认为“罪嫌重大而有羁押必要”。许多当初轰动一时的大案,遭羁押的被告都在缠讼经年后才获得无罪开释,这对本应受无罪推定的被告,将造成难以弥补的人权侵害。

结 语

前最高法院法官陈瑞甫在二审当庭长时,笔者曾担任他的庭员,常挂在他嘴边的一句话“人在公门好修行”,而且言行一致,我对这位良师益友非常敬佩。

这届总统参选人谢长廷亦在选前之电视辩论回答提问时说,司法人员要有慈悲心有整体观照。笔者也曾多次提醒担任检察官的儿子,要心存慈悲,即使犯错的被告,也要以怜悯之心对其遭遇寄予同情,忌以仇视心态对待。

其实,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运作程序,就是建立在如何推翻无罪推定,证明被告犯罪的整个过程。执法人员只要对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不忽视(略)被告防御权利之行使,就能真正落实基本人权的保障。◇(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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