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金男:给台湾司法的新年期许

古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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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6日讯】司法体系在民主法治国家是保障人民权利及维护民主宪政秩序的重要殿堂。而要能落实司法权之行使,则有赖“权力分立及抗衡”制度之确立,司法机关必须独立行使职权,对外不受政府其他部门之干预与羁绊,对内法官更须有独立审判的空间,才能胜任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重责大任。

独立的司法
才能真正发挥制衡的作用

司法独立包含“制度上独立”与“裁判上独立”,前者在于保障司法体系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之不当干预,基于平等地位行使司法权。后者是指法官只须依据宪法及法律,独立审判,不受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任何干涉。

台湾司法,于立国之初,系将清末之“法部”改名“司法部”,为主掌司法行政之最高机关。民国17年,国民革命军统一中国,于定都南京后,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制定“国民政府组织法”采行五权分立之政府组织体制,成立司法院,下设司法行政部。但民国33年,却又将司法行政部改隶于行政院。

旧制的司法
不符五权分立之政府组织体制

对日抗战胜利后,国民大会于民国35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并于翌年12月25日开始施行。因宪法第77条明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然而掌理民刑事诉讼审判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却仍沿袭旧制,由行政院下设之司法行政部监督,致与宪法之规定明显不符。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乃于民国49年8月15日通过释字第86号:“宪法第77条所订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诉讼之审判,系指各级法院民事、刑事诉讼之审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分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诉讼之审判,自亦应隶属于司法院”之解释文。

审检分立与司法预算独立入宪

嗣民国69年,政府为了健全司法制度,明确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之分际,乃依据上开大法官会议解释文之精神,实施审检分隶,将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改隶于司法院,同时将司法行政部改制为法务部,仍隶属于行政院。自此台湾之司法体系始趋于完整健全。

民国86年,第三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又通过宪法增修条文,明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删减,但得加注意见,编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送立法院审议”,使司法预算自行政院脱离,由司法院独立编列,不再受行政院的羁绊,更进一步彰显司法“制度上独立”地位之稳固。

而宪法第80、81条将法官身份及审判独立提升至宪法保障层次之规定,以及司法内部裁判书送阅制度之废止,则是维护法官“裁判上独立”的重大指标。是就目前台湾之司法体系而言,无论是“制度上独立”抑或“裁判上独立”,应已完全步上民主宪政体制之正轨。

司法人员只要能严守立场,有抗拒不当干涉的骨气,不屈从权贵压力,任何外力介入司法之说,都将化为子虚乌有。虽仍常见有公众人物,不时就个案之侦办或审判,指摘谩骂,然大多都属无的放矢,没有具体事实证据,类此已司空见惯,国人应不致为其所误导,而对司法之独立产生怀疑。

台湾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当前司法之尚为人所诟病者,应为案件之迟滞及裁判品质之粗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之保障。为提升裁判品质,法官除应充实法律专业素养外,必须随时汲取新知,掌握时代脉动,逻辑思维才不致完全与社会脱节。

然而,真正问题之征结所在,还是在于案件量之持续增加,司法人力相对不足,法官超量负荷,才是造成司法案件迟滞及裁判品质粗糙的重要原因。所以如何有效疏减讼源,充实司法人力,应是目前台湾司法的当务之急。

司法院为疏减讼源、提升裁判品质,正积极推动民事调解及家事专业调解业务,并试办刑事告诉乃论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之调解,希望藉由调解功能之强化,达到真正解决纷争疏减讼源之成效。另对于专业法庭之设置,除现有的家事、少年、智财外,亦积极推动医疗、工程及重大金融等案件以专庭审理,同时朝向金字塔型的诉讼制度进行改革,以提升司法裁判之品质及效率。

新年期许

身为司法一员,当知改革之路艰辛而漫长,但只要方向正确,一分耕耘,必有一分收获,持之以恒,高效率高品质的裁判,肯定会随着打造合理的审判环境而实现,这也是给台湾司法的新年期许。◇(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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