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5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三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在条文中增订新闻从业人员准用拒绝证言权的规定,多位立委支持记者应有拒绝证言权,法务部则认为,不宜在本条文中规范,应该另外立法。
国民党籍立委吴志扬等人提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根据草案说明,本条文原订医师、药师、助产士、宗教师、律师、辩护人、公证人及会技师,除“经本人允许者”,只要是因业务所知悉有关他人秘密事项者,均可拒绝证言,不需任何理由。
草案说明指出,为保障新闻自由,在条文中增订新闻从业人员准用拒绝证言权的规定,避免新闻从业人员因受传唤出庭作证,而泄漏新闻消息来源或采访对象的身份,动摇媒体事业的公信基础。
法务部常务次长朱楠提报告时表示,记者的新闻保障、不供述来源与拒绝证言是两回事,医师、会计师根据法令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若泄密则将须负责任,但记者接受讯息的目的就是要报导,没有保密义务,性质上与条文所规范的专技人员不同。
他指出,记者若是报导真实的内幕消息,肯定记者应保护消息来源,但若是报导虚构内容,则不应享有拒绝证言权。为保护记者的消息来源,支持可另外立法,但不能准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条文。
司法院秘书长谢文定提报告时表示,记者和现行条文的专业人员不具“散布性”的性质完全不同,不宜合并在条文内规范。另外,美国联邦证据法及日本刑事诉讼法均未明定新闻从业人员的拒绝证言权,且诉讼实务上,司法机关均会以具体个案分别判断新闻从业人员可否拒绝证言,草案内容应再斟酌考量。
国民党籍立委吕学樟表示,媒体具有监督功能,记者必须依赖消息来源才能获知讯息,若没有拒绝证言权,将产生寒蝉效应,影响第四权的角色。
国民党籍立委吴清池指出,案件若有政治力介入,记者就会变成被调查的对象,采访自由受影响,支持修法的内容。
吴志扬表示,修法并非为了记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重要功能,若记者不能准用第一百八十二条,则请法务部研究,不管用什么样的法条,都应让记者享有拒绝证言权。
朱楠答询时表示,美国对于机关内揭弊的爆料者有相关法律予以保护,有关保护爆料者的立法,国内过去曾有讨论但遭到工商界反对,因工商界担心企业内幕将被爆料,至于未来是否要立法,可再研究讨论。若记者报导属真实,则应保密消息来源,可请幕僚研究提对案。会议主席吴清池最后裁示,本案择期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