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从地震救灾看中国国家能力的畸形发展

何清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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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6日讯】中国当局在四川汶川地震后所有的应对行动中,最刺眼的莫过于阻止国内民间人士与国际社会NGO参与救灾。5月24日“NGO四川地区救灾联合办公室”遭到警方传讯。5月30日,四川“5.12民间救助服务中心”在压力之下宣布停止联合救助行动,由政府之外的组织参与的救灾活动基本停止。

  中国政府为何对不由它主导的慈善事业如此不放心?这得从中国畸形发展的国家能力谈起。国家能力包括汲取能力、强制能力、规范能力、保护能力与分配能力等。从近20年的社会现实来看,中国政府主要发展了汲取能力与强制能力,另外3种能力却处于畸形发展或者弱质化状态。

  所谓汲取能力主要指征税能力与抽取资源能力。以征税能力为例,当局应该感谢朱镕基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这一制度充分保障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近10年,中国的GDP总量由1998年的8.44万亿元增至2007年的24.6619万亿元;中国全国财政收入则由1998年的9.876亿元增至2007年的51,304亿元,政府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远远超过GDP增长幅度。这种超强的资源抽取能力甚至达到反人道的地步,比如近10年各级政府的征地造成近7,000万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

  所谓分配能力,主要是指对国家资源的分配,以及通过税收、福利制度形成的社会财富分配能力。中国政府的分配能力显然没有遵循惠及大多数的原则,自2003年至2007年,标志分配平等程度的指标基尼系数,就一直在0.47-0.458之间徘徊。另一份调查显示,150万个家庭(约占中国家庭总数的0.4%)占有中国财富总量的70%──这还只计算了存款、股票等资产,没有计算灰色收入──而在发达国家,一般情况下是5%的家庭占有50%至60%的财富。而导致财富迅速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杠杆,就是笔者反复谈到过的“权力市场化”,是中国普遍的贪污腐败造成的。

  现代国家的规范能力指规范政府、企业及社会成员的行为之能力;保护能力指保护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的人权及合法利益。这两类国家能力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与司法系统得以实现。中国政府的立法本身就具有只考虑国家利益、忽视公民权利的禀性;法律在实践中形同具文,司法系统的犯罪现象比比皆是,这些均表明国家的规范能力与保护能力严重弱质化。这次地震救灾中的腐败现象与学校校舍的建筑品质就充分证明这点。中国有关建筑工程品质标准的各种条文中,规范发包者与承包者关系、以及工程施工监工验收的程式一样不缺,但最后的结果是不少学校校舍成了豆腐渣工程,受害者连问责都要受到当局严厉打压。

  唯一获得中国政府大加涵育与发展的是国家的强制能力。这里且不讨论政府宣称用于对外的军力与政府部门软性的强管制能力,只谈国家暴力,即用于国内管制的警力与“准警力”(不在编制内的保安队伍)。目前中国控制网路言论的有网路员警,用于维护城市秩序的有城管,用于管制政治言论与行动的有“国保”与“国安”,用于对付群体性事件的有庞大的防暴员警队伍。这类强管制能力每年到底用掉纳税人多少钱?很难从统计年鉴里找到精确数字,但它带给民众的震慑力与恐惧感却无处不在,仅仅城管部门每年造成的暴力伤害致死事件就发生多起。

  上述分析可以证明中国的国家能力处于畸形发展状态:汲取能力超强导致国富民穷,失地农民与城市拆迁户沦入生存绝境;分配的偏倚决定了受惠者是权贵精英集团;规范能力与保护能力的弱质化导致种种不法横行,而国家又不能保护守法者并惩治违法犯罪者。所有这些导致了社会反抗频发,而超强发展的强制能力则将民众的不满与反抗强行压制下去。如此状态之下,中国政府自然有很强的危机感,防堵各类“颜色革命”就成了当前要务。

  可以说,中国当局压制各类NGO参与救灾,原因有二:第一,专制者向来认为施惠于民是自己做为统治者的专利,任何NGO及个人直接赈灾都被其视为是邀买民心的大逆不道之举;第二,中国当局想让全世界明白,中国这块大地上,只有共产党才是这块土地的唯一主人。离开它,任何力量将无所作为。想维持中国社会的稳定,就得维护中共的统治权力。 

──转自《华夏电子报》第 247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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