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拆迁纠纷案“商人法院狼狈为奸”

【大纪元7月7日讯】(大纪元记者方晓采访报导)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刘义凤等几位人士与安岳县凯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安东房屋拆迁合同结算纠纷一案,至今长达近9年,他们曾告状到安岳县和资阳市法院,法院的一审二审,使他们赢道理变成输结局,仅诉讼费已耗去1万2千多元。他们感到喊天不应,哭地无门,因为商人与法院狼狈为奸,损害老百姓的利益。他们质疑这是为什么?法理何在?公平何在?希望媒体为其伸张正义。

上诉要求明确

居住在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的刘义凤、邓丽、邓启贵,邓辉以及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天生小区的邓伟等5人,在拆迁还房结算时,开发商不按准确时间计算,强行吃去过渡费、违约金等款项16万元多,他们寻求法院公正判决,但一二审法院皆错判。如今他们与唐安东房屋拆迁合同结算纠纷一案已持续8年多,因不服安岳县及资阳市法院对官司的判决,于08年1月12日向资阳市中级法院上诉,要求改判,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及事实理由。

近日安岳县公安局干部邓辉对记者表示,他们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拆迁安置协议》全部条款与原告进行如下结算:(1)支付原告搬家费及其它费用;(2)支付原告过渡费;(3)支付原告逾期过渡费;(4)支付原告违约金和滞纳金;(5)支付少还原告门市面积房屋款;(6)支付原告国土使用权补偿款。2、责令被告将新房的窗子装上铝合金窗。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代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但从今年1月份上诉以来,到目前还没有任何结果,他表示判决使人感到法官胆大包天,玩文字游戏,歪曲事实判案。他们很失望无奈被开发商及法院害得很惨,希望借助外界媒体呼吁,引起重视,以解决问题。

另一位当事人邓启贵对记者表明,他们上诉的事实理由为:一、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沿袭原审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

记者近日致电资阳市中级法院,其办公室人员对记者咨询该案件表示,媒体采访需经宣传部门同意,他们无意透露任何信息。

超期交房 上访县人大 法院袒护

邓辉等原告提供的案件材料显示,他们座落于安岳县岳阳镇解放街352—358号房屋,于1999年7月24日与安岳县凯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书》进行拆迁安置,该有效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产权调换、拆迁还房补偿、交房时间、过渡费、滞纳金、违约金等事项签订的合法有效协议。

被拆迁户表示,几原告门市建筑面积为192.84m2(其中刘义凤74.13m2、邓辉39.38m2、邓丽32.82m2、邓伟46.51m2)。他们从1999年7月搬迁,当时双方约定的过渡期限为一年,即1999年8月16日至2000年8月16日,但直到2002年9月31日被告还没有交付新房,焦急中他们集体上访县人大,中共安岳县委就此案发出《督办事项通知》。

“而凯发公司却在打官司时认定是2001年8月31日前交付新房的,法院只判违约金,而不判超期过渡费,与理不符,因为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证明被告是2001年8月31日前交付新房的。但法院明显袒护开发商。开发商和房产公司联合欺诈百姓,法院无视法理助纣为虐,这是典型的执法不公案件,请有良知的媒体帮帮我们百姓”。

他们还指出,逾期过渡费依据拆迁条例即为法定计算依据。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对拆迁协议事项履行的约束条款,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再审法院仍以违约金抵销逾期过渡费是错误的,再审时应该改判而未改判是错误的。

法院无视门市房性质

刘义凤等还指出,拆迁还房纠纷案中还涉及被告违反设计图和峻工图,将5号门市3.6米的宽度改为3米,严重违约。以及原告认为所还门市前半部分应为门市,后半部分因被墙体隔开,故不应确认为门市面积,应按住房结算。

拆迁户与开发商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凯发所还房中的40.84平方米面积应为门市的辅助用房,应按住房的价格结算,而不应按门市价格标准结算。他们还在二审中提供了川建委房发(1998)310号文件予以证明。但法院的判决为“40.84平方米房屋的性质,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

被拆迁户表示,“由于当初没有签合同,与开发商口头约定按住房价计算,后来开发商勾结房产公司认定为营业用房,两级法院均以每平方米1400元价格,强行判原告补57,176元,而同楼门市后的辅助用房买给别人的售价,仅为每平方米480元,依据相关规定辅助用房也只能按住房价计算,为何法院和房产公司如此不讲法理,强买强卖?”

受害人还表示,在安置原则中原告原门市面积152平方米,在拆迁时依照安岳县2号令第22条第4项,旧门市面积计算。房管局认定的面积是以现行面积规定作出的认定。拆迁时是以2号令为政策依据办理的拆时算6米,还门市时也该按6米进深计算。计算后应为104.4平方米,故被告少还门市面积47.6平方米”。

“依据<合同法>第63条规定,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现在该地段房价门市在5000元/平方米,按此计算40平方为*5000元=20万元。营业用房统一按1400元/m2进行计算是错误的”。

此外关于被告要求交付房屋权属证书,法院判决认为“不能成立”。

被拆迁户无法接受的是“被告提供的不完整无法定单位签字认可、无公章的所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公然被原一二审法官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害得我们几个原告喊冤多年无果”。

法院玩文字游戏 歪曲事实

作为原告的刘义凤、邓辉、邓丽、邓伟表示,在2004年9月22日资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后,10月28日,刘等与原审被告凯发公司之间就拆迁安置还房费用结算,依据法院判决书的补差费用的计算结果经双方协商进行了履行。由刘等4人交付原审被告凯发公司房屋补差款16021.31元。

他们的案件重审后,法院判决书中说,“……由原审被告凯发公司补偿四原审原告地坪返工费3千元。品迭后,四原审原告实际交付补差款13021.31元。”

被拆迁户反驳法院的说辞,“事实并非如此,是法官在玩文字游戏。收款收据中,经双方协商“付”地坪返工费3千元。被篡改为“补偿”4原告地坪返工费3千元。法院故意歪曲事实的真实性,故意改变事实本身性质。

适用法律不当

几名当事人提供的申诉材料中还表示,法院在审理和判决案件时适用法律不当。

“安岳县凯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安岳县凯发建筑工程公司本身就是一班人马,两块招牌。单位工程就是某一项工程,而不是该工程的全部工程竣工(属分段验收)。所以在竣工鉴定书自2002年8月20日起到市政、园林、环卫、涉及的工程完成后于2003年2月19日才验收的,消防部门、建委审批意见、均是空白。说明某项工程没有完成没有通过验收,不符合工程竣工的要求,城建档案部门做假。”

当事人还提出,最后一项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调换的年限问题及被告已占用原告部分国有土地权的补偿问题。

总之他们请求法官采信他们提供的全部证据和依据,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的全部条款。但法院至今没有做出判决,他们很无奈痛苦,希望媒体关注。(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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