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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渔船法”修正案 避免外籍船员喋血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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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郑亦宸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今(12)日通过“渔船法”第11条之1、第64条之1修正草案,未来渔业人经撤销渔业证照或渔业经营核准之渔船不得出港,违反规定则处渔业人或所有人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农委会表示,台湾渔业因劳动人力不足、国人上渔船出海作业意愿较低,确实有雇用外籍船员之需求。但近年发生外籍渔船船员挟持我国渔船、杀害台湾籍船长船员等不幸事件,经深入追究,发现此类事件与违法雇用外籍船员有关,而该等素行不良或未具资格能力之外籍船员,系由经撤销渔业证照或渔业经营核准之渔船(即海上船屋)所提供。

新闻局长苏俊宾说明,目前有很多违法、不受规范或未报告的渔船在国外或公海已经形成非法外国渔民的海上船屋,除了海上喋血案件与之相关,这些渔船在公海不受规范之下滥捕,往往造成国际认定为台湾渔船滥捕,国际渔业组织将以台湾未采行适当管理措施为由,裁减渔捞配额,影响台湾整体渔业利益。

“渔业法”第11条之1修正要点为,增订渔业人经撤销渔业证照或渔业经营核准、收回渔业证照、限制或停止渔业经营之渔船不得出港,已出港者命其限期返港规定;另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海巡机关采取适当措施或强制力制止出港或命其立即返港。

第64条之1增订罚则,违反规定处渔业人或所有人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未依限返港者并得按日连续处罚。

农委会表示,该修正案如能顺利完成立法,不仅可以保障台湾渔民生命财产,且有助于提升台湾渔业管理效果,进而有利于争取台湾在国际间的渔业利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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