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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2日电)台湾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渔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渔业人经遭撤销渔业证照或渔业经营核准的渔船将不得出港,杜绝“海上船屋”弊端,违者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行政院表示,近年发生外籍渔船船员挟持台湾渔船、杀害台湾籍船长、船员不幸事件。经深入追究,发现这些事件与违法雇用外籍渔船船员有关,而这些船员又是由经撤销渔业证照或渔业经营核准的渔船(即海上船屋)提供。
草案增订,渔业人经撤销渔业证照或渔业经营核准的渔船,除非经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机关申请完成变更船舶使用目的,或经向主管机关重新申请,并取得渔业证照,否则不得出港。
渔业人经处分收回渔业证照、限制或停止渔业经营的渔船,于处分期间内,一样不得出港。若违反相关规定,处渔业人或所有人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中央主管机关应命其限期返港。
若渔船未依规定限期返港,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日连续处罚。
违法出港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委托海岸巡防机关采取适当措施强制其出港或命其立即返港。抗拒者,得采强制力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