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波:谁决断了矿工的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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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6日讯】黑龙江省鹤岗矿难已被认定为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这个定性听得已经非常多了。除了地震和洪旱灾害,我们听到的几乎所有重大人员死伤事件,都会被定性为“责任事故”。

  这样的定性,表明将有人为死伤而承担责任,但也明白地表示,死伤原本不是非发生不可。对于伤者,这是枉伤;对于死者,则是枉死。

  责任事故,其实又是没有人能够负得起责的事故。事故的责任可以被追究,但谁能对伤者的疼痛有任何减缓,谁能对死亡有任何回转之力?责任事故,不过是告诉我们事故属于人祸,但没有人具备把事情恢复原状的责任能力,对生命来说,尤其不可能。

  鹤岗矿难被认定为管理混乱所致。4年前,同属龙煤集团的七台河煤矿曾经发生瓦斯爆炸,索命170多条。今天,同样的原因,100多条生命又被断送在龙煤集团手中。

  矿难在哪个矿里发生,原不分国有民有,大型小型。一直以来,我们得到的概念,似乎矿难就是民矿、小矿或者私矿的特产。我们的谴责,经常指向“黑心矿主”。然而,真实的情况或许是,矿大矿小只不过意味着矿难的规模,而国有民有,矿难的概率也是同态分布。矿难在各种矿的发生频次,只是显示各种矿的数量比例而已。

  黑龙江省省长栗战书谈到鹤岗矿难的原因时说,国有重点煤矿近四年安全形势比较平稳,一些煤矿企业思想麻痹;一些产煤市地方政府不能妥善处理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关系。

  这些话耳熟能详。如果更加本质一点,我想说,麻痹也好,不能妥善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也好,无非是把生命视为采掘的工具。作为一种生产工具,人不再是血肉之躯,不再是感情和希望的发生者,也不再是一切行为的目的,而仅仅是“生产力”的一个方面。

  谁在井下,谁在生产的现场,谁的生命将会置于危险?决策者、管理者显然不在那样的处境,但可以作出一种麻痹和危险的决策,而工作者是被决策和被管理的。这就是说,一些人决定了另一些人将要冒着危险去采掘煤炭,他们有资本麻痹和摆不正发展与安全的关系。那些性命置于危险境地的人,是不会麻痹,不会摆不正关系的,但他们不能决定自己是否能够拥有安全的生产条件。有人对他人的生命不负责,有人对自己的生命无法负责,从而,死亡的决定者与被决定者体现了社会和阶层关系的现实。

  这是怎样的社会分工?一部分人分工为决断他人的生死,将一部分人分工为“被迫死亡”。难道一个文明的、现代的、法治的、道德的社会,其社会分工可以允许这样进行吗?由此来思考,我们会明白“安全问题”,实际上仍然可以归结于权力问题。权力决断了生命,而当其作出决断之时,是自行其是的,可以麻痹,可以摆不正关系,它并不承担有人要求它不要麻痹并摆正关系的压力,而只能由“责任事故”的血腥来逼使其略略显示一下沉痛的脸色,但那种决断的权力并未被终结,从而下一次“责任事故”仍在孕育。

  一种反道德、非人道、非法律的生产,其产品是否应当受到抵制,一种对他人生命加以轻妄决断的权力,其合法性是否应当被审视?采掘意味着死亡,权力意味着轻妄决断生死,这种状况极不人道,而且必须改变,无论我们要为此付出多么艰钜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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