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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违规台商 回台投资者只罚 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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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宏儒台北 2日电)鼓励违法西进台商回台投资,经济部今天公告修正裁罚基准,扩大“大赦”台商!违规登陆投资的台商只要主动陈报并回台投资,一律仅处最低罚锾新台币5万元,即可补办许可。

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今天修正“违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裁罚基准”,增订凡未经许可赴大陆投资的台商,如其投资或技术合作的产品或经营项目,经主管机关公告列为一般类(即不属“禁止类”),主动向主管机关陈报且回台投资者,不论其赴大陆投资的时间点与投资金额多寡,一律只罚 5万元。

若台商于民国97年 3月10日以前未经许可赴大陆投资,虽主动向主管机关陈报,但未回台投资,其投资金额或技术合作价值在2000万美元以下者,处 5万元罚锾;超过2000万美元,未达 1亿美元者,处10万元罚锾;1亿美元以上者,个案处理。

若台商是在97年 3月10日之后,未经许可赴大陆地区投资,仍采累进方式计算罚锾。

其计算标准为投资金额或技术合作价值未逾新台币 1亿元部分,处 5万元罚锾;逾 1亿元、未逾 5亿元部分,罚锾以投资金额或技术合作价值的0.1%计算;逾 5亿元、未逾15亿元部分,罚锾为投资金额或技术合作价值的0.5%;超过15亿元部分,罚锾以投资金额或技术合作价值 1%计算。

民进党政府在去年总统大选前“大赦台商”,投审会去年 3月10日修正裁罚基准,当时修正后的裁罚标准以台商登陆投资金额或技术合作价值,分为未逾新台币1000万元、逾1000万元而未逾5000万元、逾5000万元而未逾 1亿元、逾 1亿元而未逾10亿元、逾10亿元等 5个级距。

投审会这次修正裁罚基准,除增订主动陈报且回台投资者一律只罚 5万元,并以提高计算级距、降低计算罚锾比例的方式,大幅减轻97年 3月10日以后违规登陆投资厂商的负担。

举例来说,过去违规投资金额未逾1000万元者,才能仅罚 5万元补办登记;今天修正的新规定,放宽为投资金额未逾 1亿元,仅裁罚5万元。

投审会强调,今天再度调降裁罚基准,是配合一系列具体政策优惠措施,希望吸引台商更积极选择回台寻求新的发展机会,深耕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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