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坐以待毙!日拟放宽禁出口武器“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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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6日讯】〔自由时报编译郑晓兰/综合报导〕北韩上月试射飞弹飞越日本上空后,25日再次进行地下核子试爆,并发射短程飞弹,一连串的挑衅举措严重考验日本“和平宪法”中不主动攻击以及不发展战力等既定立场。因此,日本政府及执政自民党日前原则决定,将针对日本禁止出口武器以及相关技术的“武器出口三原则”,深入检讨限制放宽的可能性。

自民党“防卫政策检讨小委员会”也提案,日本应拥有敌方基地攻击能力。若上述限制确定放宽,相关结论都将一并记载于即将在年底更新的二○一○至一四年度“防卫计划大纲”。

北韩每次试射飞弹,都会引发国内对于宪法规定日本仅拥有“专守防卫权”的争议。自民党的提案便强调,日本必须在专守防卫的范围内,拟定避免坐以待毙的防卫政策,日本有必要拥有敌方基地的攻击能力。提案主张,一旦侦察到敌方发射飞弹的迹象,日本就有权先发动攻击。此外,日本目前对于飞弹发射的追踪探查,尚仰赖美国的飞弹预警卫星,该提案也要求日后必须尽早投入飞弹预警卫星的研发工作。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也原则决定重新检视现行的“武器出口三原则”,计划在年底的防卫计划大纲中放宽相关限制,允许日本与他国共同研发、生产武器,解除对共同研发国出口武器的限制。此举是为了让日本得以参与欧美各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新世代战斗机等,主要装备的共同研发以及生产工作,借此降低军购成本,同时促进国内防卫产业的活化。

在和平宪法限制下,日本既定的防卫政策是除非遭受攻击,否则不能主动发动攻击。主张解禁人士认为,若敌国发动飞弹攻击,日本在飞弹发射后才采取行动,为时已晚。此外,若同盟国美国遭受敌方飞弹攻击,日本依法不能帮美国拦截飞弹,这样的情况已严重影响美日同盟的合作关系。

小辞典︰日本和平宪法

日本战后于一九四七年正式实施的现行宪法。由于前文主张“和平主义”,宪法第九条以“放弃战争”、“不保持战力”、“否认交战权”等三大要素构成,因此又被称为“和平宪法”。

专守防卫:日本战后根据宪法精神衍生的(自卫队 )防卫原则,意即仅止于自卫的最低限度防卫,除非遭受敌方攻击,否则不能主动出击。

武器出口三原则:日本前首相佐藤荣作于一九六七年国会答询时订立的三项原则,亦即不对共产国家、联合国决议禁止出口国,以及具有国际纷争的当事国出口武器。三原则后经前首相三木武夫于一九七六年扩充后,实际上等同全面禁止出口武器。日本目前除了与美国共同研发飞弹防御系统之外,也持续禁止出口武器以及相关技术。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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