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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持有施用第三或四级毒品须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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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曾依璇台北5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毒品危害防制条例”部分条文,加重制造、运输、贩卖第一、二级毒品罚金;并新增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级毒品须负刑责,但会辅导戒治期满的戒毒者就业。

修正通过条文规定,制造、运输、贩卖第一、二、三级毒品者,除维持原有刑责,也加重罚金从原本新台币500万元到1000万元,调高到700万元到2000万元。

现行条文规定持有第一、二级毒品者,分别处3年以下与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新增条文规定,持有第一级毒品纯质净重10公克以上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持有第二级毒品纯质净重20公克以上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70万元以下罚金。

现行条文未规定持有第三、四级毒品罚则,新增条文规定,无正当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级毒品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应限期令其接受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毒品危害讲习。

新增条文也规定,持有K他命(恺他命Ktamine)等第三级毒品纯质净重20公克以上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持有第四级毒品纯质净重20公克以上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

为辅导有毒瘾者戒毒成功后与社会接轨,新增条文规定,受观察、勒戒或强制戒治处分者,于观察、勒戒或强制戒治期满后,由公立就业辅导机构辅导就业。

新增条文也规定,供出毒品来源,因而查获其他正犯、共犯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此外,因施用第一级毒品或第二级毒品经裁定交付保护管束少年,若于保护管束期间拒绝采验尿液,得强制采验并报请检察官或少年法院补发许可书,且警察机关采验尿液时,应一并通知少年的法定代理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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