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减肥、美容等服务无法例监管

黄觉岸

人气 2
标签:

【大纪元6月26日讯】不说大家可能不知道,货不对办大家知道有很完整的消费者保护法例,因为商品(Goods)这回事存在了几百年,不论是普通法或是成文法都有大量规例及案例,连广告也规定不得有误导性及不能有不符有关商品的形容。

服务比商品本身更重要,可是近代才兴起的一回事,但消费大众对消费者有关方面的认识,却是十分不足,更奇怪的是原来基本上没有相关的法例监管,一切就只靠商人为维持商誉所作的自律。老实商人当然会小心,但奸商就会无所不为,大家耳熟能详的事件,包括种金术、传销陷阱、层压式推销、旅游会籍的骗局等等。

本周的立法会讨论了有关问题,传媒未见有热烈讨论,这是十分奇怪的,可见香港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常识十分贫乏,市民也不知不觉。立法会议员最不满的,也是大家不陌生的,例如消费服务经常不符合广告的形容,其中尤以减肥、美容等服务大家听闻消费者投诉最多,但原来原因是欠缺法例的监管。

商务及经济发展的官员表示,当局研究会否扩阔〈商品说明条例〉,令涵盖范围扩大到服务行业。一些区议员到立法会请愿,说收到大量投诉,与旅游会籍有关,亦与个别美容中心以高压销售套票有关。

英国早有法例,规管服务的提供,广告绝不能有误导性字眼(False or misleading statements about services),包括提供任何服务、膳宿或设施(Any service, accommodation or facilities)。违反者可以有刑事责任。

举例而言,阁下若购买1部电脑,同时包括售后的维修服务,电脑是商品,消费者保护很清楚,维修则是服务,只是简单的合约关系,不入于消费者法例的范围。阁下到牙医处订造及配置1副假牙,假牙是商品,受〈商品销售条例〉的规管,而装假牙则是服务,无特别法例规管。

若然将商品的法律原则引申到服务,则最少服务要合理,服务的形容要详尽,服务的目的要合理可达,服务的形容不能夸大其辞,不能误导等。可以想像到,消费者最容易被广告误导的服务,正是近年时兴的纤体瘦身,美容以到整容等服务,也是消费者投诉最多的服务业,而由于无法例针对性的管制,这是有待改善的。

另外,这里提醒读者2条法例。〈商品说明条例〉去年修订,禁止一些不良经营手法,特别就货品的售后服务及保证作虚假陈述,会是刑事罪行,可罚款50万及监禁五年。另外,按〈禁止层压式推销法例〉,层压式推销计划(Pyramid Selling Scheme)亦为刑事罪,可入狱3年及罚款10万。

层压式推销的定义,是“一名该项计划的参与者获授予特许或权利,介绍另一参加者加入计划,而后者亦获授予该项特许或权利,而报酬并非以销售货品获得,而以介绍更多人参与计划获得。”

法例的定义有一定漏洞,年青人面对这些不良生意手法,有怀疑之时先行报警,再者上网到讨论区公开详情,也有一定作用,因为自己也往往可在网上洞知奸商的诡计。◇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经济法律】巴黎名店不等于法国制造
【香港经济法律】竞价时段的市场失当行为
【香港经济法律】前雇主是否享有非正式禁制令的权利
【香港经济法律】分析电讯盈科在高等法院的聆讯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