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減肥、美容等服務無法例監管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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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6日訊】不說大家可能不知道,貨不對辦大家知道有很完整的消費者保護法例,因為商品(Goods)這回事存在了幾百年,不論是普通法或是成文法都有大量規例及案例,連廣告也規定不得有誤導性及不能有不符有關商品的形容。

服務比商品本身更重要,可是近代才興起的一回事,但消費大眾對消費者有關方面的認識,卻是十分不足,更奇怪的是原來基本上沒有相關的法例監管,一切就只靠商人為維持商譽所作的自律。老實商人當然會小心,但奸商就會無所不為,大家耳熟能詳的事件,包括種金術、傳銷陷阱、層壓式推銷、旅遊會籍的騙局等等。

本週的立法會討論了有關問題,傳媒未見有熱烈討論,這是十分奇怪的,可見香港有關消費者保護的常識十分貧乏,市民也不知不覺。立法會議員最不滿的,也是大家不陌生的,例如消費服務經常不符合廣告的形容,其中尤以減肥、美容等服務大家聽聞消費者投訴最多,但原來原因是欠缺法例的監管。

商務及經濟發展的官員表示,當局研究會否擴闊〈商品說明條例〉,令涵蓋範圍擴大到服務行業。一些區議員到立法會請願,說收到大量投訴,與旅遊會籍有關,亦與個別美容中心以高壓銷售套票有關。

英國早有法例,規管服務的提供,廣告絕不能有誤導性字眼(False or misleading statements about services),包括提供任何服務、膳宿或設施(Any service, accommodation or facilities)。違反者可以有刑事責任。

舉例而言,閣下若購買1部電腦,同時包括售後的維修服務,電腦是商品,消費者保護很清楚,維修則是服務,只是簡單的合約關係,不入於消費者法例的範圍。閣下到牙醫處訂造及配置1副假牙,假牙是商品,受〈商品銷售條例〉的規管,而裝假牙則是服務,無特別法例規管。

若然將商品的法律原則引申到服務,則最少服務要合理,服務的形容要詳盡,服務的目的要合理可達,服務的形容不能誇大其辭,不能誤導等。可以想像到,消費者最容易被廣告誤導的服務,正是近年時興的纖體瘦身,美容以到整容等服務,也是消費者投訴最多的服務業,而由於無法例針對性的管制,這是有待改善的。

另外,這裡提醒讀者2條法例。〈商品說明條例〉去年修訂,禁止一些不良經營手法,特別就貨品的售後服務及保證作虛假陳述,會是刑事罪行,可罰款50萬及監禁五年。另外,按〈禁止層壓式推銷法例〉,層壓式推銷計劃(Pyramid Selling Scheme)亦為刑事罪,可入獄3年及罰款10萬。

層壓式推銷的定義,是「一名該項計劃的參與者獲授予特許或權利,介紹另一參加者加入計劃,而後者亦獲授予該項特許或權利,而報酬並非以銷售貨品獲得,而以介紹更多人參與計劃獲得。」

法例的定義有一定漏洞,年青人面對這些不良生意手法,有懷疑之時先行報警,再者上網到討論區公開詳情,也有一定作用,因為自己也往往可在網上洞知奸商的詭計。◇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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