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 : 北黄冈市司法机关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犯罪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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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日讯】控告状

控告人:龙迎庆,男,1986年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北省黄冈市电子公司家属区,系彭革涛犯罪团伙绑架案受害人。

控告人:曹春肖,女,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失业人员,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之母,身份证号码:4221219560406082。

被控告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革涛,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麻城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畈镇卢栋村12组张家湾,因涉嫌绑架罪于1998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未服刑判决后被莫名其妙的释放。

案由:
控告人因被控告人犯绑架罪一案,不服一、二审法院无视党纪国法,以权代法并恶意串通。在本案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悖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的宗旨和本意,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竭力偏袒包庇被告人,故意违背了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因本案是一起震惊全国的典型的徇私枉法案例,现依法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8)黄州法刑初字第72号,二审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8)黄刑终字第141号。并请求依法再审或提审本案。
二、请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8条之规定对本案的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请求依照《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四、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依法赔偿控告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38.6万元。

事实与理由

1997年元月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彭革涛身着警服伪称自己是公安局的,欺骗年仅10岁正去上学的控告人龙迎庆,将其诱骗到东湖办事处余家湾村一组87号其表兄余胜炎租住屋内。威胁控告人龙迎庆说清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状况,尔后锁其家中到附近公用电话亭向龙母亲曹春肖打电话,声称自己是派出所的,说曹的儿子被人扣留绑架,要曹送6万元钱在江边赎人。遭到龙母严正拒绝并向110报案。被控告人见绑架勒索不成迫于无奈至中午才放龙回家。龙受此惊吓后心理受到强烈刺激极度紧张而惶惶不可终日,对其学习和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危害。

案发后被控告人自知难逃法网于次日畏罪潜逃,1998年8月12日从深圳回家后被抓捕归案。一、二审判决所述在亲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情节纯属伪造虚构,事实上案犯的供述自己是98年8月11日被抓的,而1998年8月12日检察院胡文才所作的电话记录内容与案犯供述自相矛盾,其投案自首之说实难圆其说,疑点众多难令人信服。

加之胡文才与张文先的儿子张建是同事,而案犯彭的妻子又是张的侄女这一裙带关系,才使得胡的虚假证明在彭的自首情节认定上得以顺理成张。

本案是有预谋的团伙作案,实施绑架犯罪是多人共同犯罪。本案刑事诉讼有意遗漏共同作案的犯罪人员,其中余胜炎就是犯罪团伙成员之一,控告人龙迎庆的陈述也印证了这一事实。

1997年一年之内黄冈市共发生了3起绑架案件。其余两案罪犯已判无期和17年有期徒刑。《刑法》第239条明文规定其绑架罪的法定刑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份子的决定》第二项第一款,也明确了绑架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而本案中的案犯在作案过程中的犯罪事实,作案手段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大的。也证明了本案犯是一个十恶不赦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团伙作案的主犯和首要份子,本应从重处罚严判。却不知被判11年有期徒刑后不到一年就被莫名其妙的释放。这种公然肆意践踏和猥亵蹂躏法律的行为实令人震惊和悲哀。如此司法何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何以用《刑法》同一切犯罪份子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力?

司法机关不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包庇纵容犯罪份子,任其逍遥法外,反而四处活动对被害人进行疯狂地打击报复,中央下达的一系列惠民政策在被害人身上也被他们非法剥夺(如下冈证、低保、医保……),致使全家人蒙冤受屈而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有《侦查卷宗》,案犯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病历》等重要证据在案佐证。这些证据前后互相印证已形成了完整的事实依据的链条,有着客观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事实依据加以确认。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宪法》第33条第二款,第41条第二款,《刑法》第26条、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06条之规定。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请求依法秉公判决。

控告人:曹春肖

2009.8.28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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