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民杀死强拆者获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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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7日讯】备受社会关注的辽宁本溪强拆命案有了新进展,辩护律师认为被拆迁者此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认为被告的防卫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死。9月4日,本溪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剑的防卫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兼之“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在抗诉期内检方未提出抗诉,昨日起,张剑重获人身自由。

据南方都市报报导,2008年4月30日,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工作人员王维臣等人在未与居民张志国(张剑的父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取得强制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将张家西侧房屋强行拆除一间半,并打碎全部门窗。2008年5月12日,王维臣等人到张家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未达成协议。

2008年5月14日上午8时许,王维臣、周孟财带领拆迁人员进入张家,张剑让妻子信艳抱孩子离开;信艳欲出屋时遭对方拖拽并被打耳光,张剑见状下地穿鞋时被其余拆迁人员摁住并施以殴打,张剑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其中的华厦公司员工赵君臂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王维臣随后调用挖沟机将张志国家房屋全部拆除。

赵君于5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赵君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肝脏致大失血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张剑于2008年6月16日向北京市公安机关投案。

2009年3月,本溪检察院以张剑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将其公诉至本溪市法院。

在2009年3月30日的庭审中,辩护律师王才亮和王令为张剑做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张剑的伤人行为发生在其居住房屋遭受部分破坏,并有可能继续面临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他是为保护自己的私人财产免受破坏,以及自己及家人免受人身侵害,而采取了自力救济行动,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应对其实施刑事处罚。

本溪中院判张犯故意伤害罪,但因是张剑面临不法侵害,不得不采取自卫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杀人后又有自首行为,就判处张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律师王令认为此案判决并不彻底,在互联网无数网友关注和呼吁下,本溪中院才得以作出判三缓五的决定。也有很多网友认为,本案敲响了当下中国各地强行拆迁的警钟,面对特权阶层的暴力掠夺,更多民众会群起抗暴。

开庭当日,本溪上百名居民自发前往法院旁听,其中有许多人与张剑一样,属于被拆迁户。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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