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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婚姻媒合公益化 台移民署加强取缔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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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2日讯】 (大纪元记者林秀丽台湾台北综合报导)为落实推动跨国(境)婚姻媒合公益化、非营利化之政策,移民署吁请台湾人民及从事跨(国)境婚姻媒合者配合政府政策,以保障受媒合当事人权益及提升台湾人权保障形象,并避免受罚。

移民署表示,依入出国及移民法规定,跨国(境)婚姻媒合不得为营业项目、不得要求或期约报酬、不得广告,若有违反者,将被处以新台币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罚锾。为避免业者持续非法经营,移民署透过各项查察机制,针对违法行为加强取缔。98年8月计查察违法跨国(境)婚姻媒合案件21件,另经查事证明确并予裁罚者7件,均为违法于网站或有线电视台刊载(播)跨国(境)婚姻媒合行为,裁罚金额计120万元。

据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入出国及移民法第58条第1项,与第76条第1款规定,公司或商号不得从事跨 国(境)婚姻媒合。但为保障现行业者权益,同法第61条规定,95年9月26日前合法设立,且营业项目有婚姻媒合业登记的公司及商号,自97年8月1日 起,给予1年缓冲期,1年缓冲期已届满。

移民署同时提醒有意寻找外国对象的民众,相关资讯可至入出国及移民署全球资讯网页中的“跨国境婚姻媒合资讯专区”点阅查询及下载。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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