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移民局宣布电子传媒边境检查新规定

【大纪元9月9日讯】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于2009年8月27日宣布有关规定以改善和进一步澄清在美国各入关口岸对计算机和其他电子传媒产品检查的管理。新的规定涉及在什么情况下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机构(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或CBP)及美国移民执法机构(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或ICE)可以在美国宪法授权下检查电子传媒产品。新的规定在努力兼顾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和隐私权的同时保证移民局可以采取必要的合法措施来保证美国边境安全。移民局在当天还发布了此新规定对个人隐私影响的评估,读者可以在www.dhs.gov/privacy网站获取进一步信息。

移民局对进入美国的国际旅客中一小部分人携带的计算机和其他电子传媒产品进行检查,这些检查通常只是简单地要求旅客打开计算机或其他电子传媒产品以证明这些产品属实。从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8月11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机构在美国各入关口岸共接待了两亿两千一百万名旅客,在这些旅客中检查了大约一千台计算机,其中只有46台计算机受到详细检查。

新的规定主要是关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机构在检查入关和出关旅客时涉及的计算机、光盘、硬盘、磁带、手机和其他通讯设备、相机、音乐和其他媒体播放设备、以及任何其他电子或数码设备的检查所需遵循的指导和标准操作规程以确保遵循海关、移民和其他法律的执行。这些电子传媒产品的检查可以帮助查询有关恐怖活动和其他国家安全有关的证据,人口和货币走私,违禁品以及儿童色情有关证据。另外此类检查还能披露包括版权、商标和出口控制有关的金融和商业犯罪的信息。

根据此新规定,授权进行或协助此检查的官员或其他人员可以进行此类边境检查。在边境检查过程中,无论对某一旅客有没有特别怀疑(with or without individualized suspicion),进行检查的官员可以对检查中遇到的电子设备(electronic devices)进行检查并且可以根据此新规定和有关法律阅读和分析被检查的信息。这些电子设备的检查应当有检查官员的上司(supervisor)在场并且在适当的海关和边境保护机构系统中进行记录。如果检查官员的上司无法在场,检查官员应当在检查后将检查和检查结果尽快通知其上司。

电子设备的检查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在当事人在场(in the presence of)的情况下进行,除非由于国家安全、法律或其他操作原因(operational considerations)不便于这样做。允许当事人在检查时在同一房间并不一定意味着当事人将被获准观察检查的进行(witness the search itself)。尤其是如果允许当事人观察此检查会泄露采用的执法技术或可能有其他操作上的考虑,那么当事人就不会被获准观察检查的进行。

检查官员遇到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的信息时(法律信息、医疗记录或工作有关部门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海关和边境保护机构助理法律总顾问(CBP Associate/Assistant Chief Counsel)的咨询来处理。电子设备中的商业有关信息将作为商业秘密(business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对待。受到法律保护的信息以及保密信息将只与那些有专门保护此信息机制的联邦部门分享。

检查官员有可能需要短时间扣留电子设备或电子设备上存储的信息的拷贝以进一步彻底检查。此类检查可能在边境口岸现场或其他地点进行并且可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进行,如可能需要的技术和语言支持等。在这种情况下检查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根据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于2009年8月27日发布的消息,除非有特殊情况,此类扣留通常不应超过五天。任何此类扣留或扣留延期都必须经过检查官员的上司的批准。如果检查完证明没有问题,那末所有被扣留的电子设备都必须还给当事人并且所有文件或信息的拷贝都必须销毁。

本文仅为有关法律知识简介,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请与张雪梅律师联系,电话:(770)457-5888,电子邮件:info@zylawyers.com, 网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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