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實習生不付薪 美法庭判福斯子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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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6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張東光編譯報導)曼哈頓聯邦法院一法官週二(18日)判決,福斯探照燈電影公司(Fox Searchlight Pictures)違反聯邦和紐約最低薪資法,沒有付薪水給實習生。法官還同意被告可聯合其他該公司的無薪實習生進行集體訴訟。

NBC新聞網報導,根據威廉.波利法官(William H. Pauley III)的判決,福斯探照燈電影公司應該支付兩位幫忙製作《黑天鵝》電影的實習生薪水,因為他們從事的工作基本上已與正式員工無異。他指出,這些實習生並沒有在接受教育的環境中被培養,製片廠卻獲得了他們工作的好處。

研究公司Intern Bridge估計,每年從事實習工作的美國大學生約100萬人,其中一半沒有被付給薪水。

被告律師比恩(Rachel Bien)稱:「雇主已開始仔細審視他們的實習計劃,我認為這項判決將很大程度阻止民間企業的無薪實習計劃。」

二十世紀福斯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Films)發言人白崔肯(ChrisPetrikin)說,「我們對於法院的這個判決很失望。我們相信他們判決有誤,我們將尋求翻案。」

該案被告格雷特(Eric Glatt)和福特門(Alexander Footman)控告福斯探照燈電影公司,在2011年9月實習期間他們幫《黑天鵝》無薪工作。他們說,他們所從事的例行工作通常是有給薪的員工做的。他們就像美國的其他實習生一樣訂午餐、接聽電話、安排其他員工的旅行計劃、追蹤採購訂單、將垃圾帶走和組裝辦公室家具等。

格雷特說:「我真的很震驚,我希望這會給雇主、實習生和學校方面釋出一個強烈且清楚的訊息:它是違法的。」

波利法官在判決中說,無薪實習應該只允許在非常少的情況下發生。他不同意許多公司採用「主要受益測試」(primary benefit test)來決定某位實習生是否該付給薪水,特別是關於「實習給實習生的好處是否大於雇用個體時」。他在判決書中寫道,這類的測試太主觀且不可預測。

他強烈呼籲雇主遵循勞工部所頒布的無薪實習相關規定。根據那些規定,無薪實習不應該讓雇主有立即的利益,其工作必須類似於一個在教育環境下的職業訓練,該經驗必須讓實習生獲益,實習的工作必須不能取代一般員工的工作。

部分雇主強調,只要實習生取得大學的學分,他們就可自由決定不付薪水。但波利法官說,取得大學學分在決定實習生是否該獲得薪水上無關重要,「毫無疑問,格雷特先生和福特門先生從他們的實習中獲取了一些好處,例如可在履歷上羅列、作為日後工作的參考,並了解製片辦公室如何運作等。但這些好處跟任何其他在辦公室工作的員工一樣,並非特為實習生所設計的。該公司從他們無薪的工作中獲得好處,這些工作若給其他員工做是要付薪水的。」

該案僅是一連串無薪實習官司的一例。2012年2月,時尚雜誌《Harper’s Bazaar》一位前女性實習生控告赫斯特雜誌公司(Hearst Magazines),稱她經常每週無薪工作40~55個小時。去年7月,一位聯邦法官判決原告可將她的官司聯合2009年2月以來的其他無薪實習生進行集體訴訟。今年2月,一位無薪實習生控告Elite模特兒經紀公司,求償5千萬美元。

去年12月,美國脫口秀主持人查理.羅斯(Charlie Rose)和他的製片公司宣布,已同意給189名實習生支付薪水。根據該和解,每位實習生將收到1,100美元的薪資,約合每週薪水110美元。

(責任編輯:畢儒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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